颁布单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5-2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洪防台防涝应急预案》的通知
闽建建[2013]2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试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指导和规范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做好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保证防洪防台防涝、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省厅修订完善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洪防台防涝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防洪防台防涝的应急处置能力。
附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洪防台防涝应急预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5月28日
附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防洪防台防涝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指挥小组组成
2.2组织机构职责
2.2.1指挥小组职责
2.2.2指挥小组办公室职责
2.2.3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
2.2.4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2.2.5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洪防台防涝专家工作组职责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工作
3.1.1工作机构
3.1.2预案编制
3.1.3隐患排查
3.2预警信息
3.2.1信息来源
3.2.2响应级别
4响应工作
4.1响应原则
4.2防洪防台防涝响应
4.2.1Ⅳ级响应
4.2.2Ⅲ级响应
4.2.3Ⅱ级响应
4.2.4Ⅰ级响应
4.3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4.4灾后处置
4.4.1灾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4.2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保障措施
5.1应急队伍保障
5.2应急物资保障
5.3通信与信息保障
5.4应急技术保障
5.5其他保障
6宣传、培训和演练
6.1宣传教育
6.2培训
6.3演练
7附则
7.1新闻报道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实施时间
8附件
8.1附件一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洪防台防涝重点检查环节及灾后恢复工作参考措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洪防台防涝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指导和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做好洪水、台风以及城市涝灾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证防洪防台防涝工作有序、有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水法》、《防洪法》、《气象法》、《福建省防洪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设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福建省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职能分工积极配合的管理体制,共同做好防洪防台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洪水、台风、城市内涝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引起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筑工地、斜坡与高切坡、风景名胜和城市公园等破坏、人员伤亡,或影响其使用、生产及运行安全等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洪防台防涝指挥小组(以下简称“指挥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本行业的防洪防台防涝工作。各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防洪防台防涝指挥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洪防台防涝工作。
2.1.1指挥小组组成
组长:分管工程建设的厅领导;
副组长:分管城市建设、房地产、村镇建设的厅领导;
成员:厅工程处、办公室、城建处、房管处、村镇处、规划处、科技处、设计处、风景园林办、厅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指挥小组成员未在榕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处室(单位)主持工作同志担任。
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厅工程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厅办公室、城建处、房管处、村镇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指挥小组成员所在处室(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2.2组织机构职责
2.2.1指挥小组职责
1负责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洪防台防涝应急管理工作,完成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
2拟定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洪防台防涝有关技术性文件,指导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洪防台防涝、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统筹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防洪防台防涝应急管理和协调工作。
3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信息平台,接收各地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的信息,及时掌握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台风洪涝灾情及防洪防台防涝、抢险救灾情况并向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组建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洪防台防涝专家库,视灾情组织专家组赴灾区进行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
5统一规划应对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的建设科技研究,指导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急队伍建设,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
2.2.2指挥小组办公室职责
1应急响应期间负责同指挥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的联络。
2及时传达和执行指挥小组的各项决策和指令,督促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3组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洪防台防涝专家工作组,负责同专家工作组进行联络。
4汇总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台风洪涝灾情信息及防洪防台防涝、抢险救灾情况,草拟上报材料,牵头起草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洪防台防涝有关技术性文件,对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洪防台防涝、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提出技术性建议。
2.2.3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
(1)厅办公室。负责联系省委、省政府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了解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的最新信息,负责后勤保障,负责联络指挥小组成员和专家工作组成员参加指挥小组会议;根据指挥小组的安排,协调各处室的应急工作;审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的信息报送稿件,汇总、编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洪防台防涝、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情况简报;协助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损失的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统筹安排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灾、救灾资金;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灾区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负责应急状态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的机要保密和安全保卫工作。
(2)工程处。指导灾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力量开展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应急检修、应急加固、快速修复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组织施工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灾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灾情信息;必要时组织应急专家组赴灾区进行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
(3)城建处。指导灾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开展既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排涝、应急检修、应急加固、快速修复等工作;组织城建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灾区既有市政基础设施灾情信息。
(4)房管处。指导灾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技术力量参与城市危房排查、应急安全鉴定,配合开展应急加固、修复维护等工作;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灾区城镇危房灾情信息。
(5)村镇处。综合协调灾区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农房灾后重建工作;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村镇建设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6)规划处。指导灾区城市、城镇重建规划工作;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规划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7)科技处。起草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洪防台防涝有关技术性文件,对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洪防台防涝、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出技术性建议。
(8)设计处。指导灾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技术力量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应急检修、应急加固、快速修复和灾后恢复重建的勘察设计技术指导和支援工作。
(9)风景园林办。指导灾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园林绿化、动物园等各类公园的抢险、排险、应急检修、应急加固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灾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园林绿化、动物园等灾情信息。
(10)厅信息中心。根据应急信息平台建设要求,负责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信息平台;负责应急期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网络系统的保障、快速修复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2.2.4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在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根据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台风、洪涝情况,组织辖区内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单位做好防御准备并督促检查有关应急管理工作进展情况;了解和掌握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当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组织力量开展防汛备汛、抢险救灾、应急检修、应急加固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加强本地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2.2.5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洪防台防涝专家工作组职责
参加指挥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灾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灾后重建,对重建、修复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工作
3.1.1工作机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防洪防台防涝工作机构,落实职责,分解到人,强化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岗位责任制,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对各部位、各环节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备足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落实抢险队伍和应急预案。
3.1.2预案编制。编制符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防洪防台防涝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3.1.3隐患排查。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的发生特点,在每年汛期来临前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筑工地、斜坡、高切坡、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排除,重点检查环节和重要工作措施参见附件一《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洪防台防涝重点检查环节及灾后恢复工作参考措施》。
3.2预警信息
3.2.1信息来源。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气象、水利、海洋、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及江河、水库管理单位的沟通和配合,建立经常性的联系渠道,强化信息沟通,及时掌握风情、雨情、水情、工情预测预报和地质灾害气象等预报,以便快速做出应对反应。
3.2.2响应级别。按洪水和台风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响应工作由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4响应工作
4.1响应原则
4.1.1坚持依法防汛、科学防汛、合力防汛,坚持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4.1.2按照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根据洪水和台风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实行分区域分级响应,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受洪水、内涝和台风威胁最严重地区的响应级别做好防洪防台防涝部署工作。
4.2防洪防台防涝响应
4.2.1Ⅳ级响应
4.2.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防洪防台防涝Ⅳ级响应
(1)省气象局(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且暴雨可能对我省造成灾害;
(2)省气象局(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预计在未来72小时内热带气旋可能登陆或影响我省;近海出现热带低压,预计24小时内可能登陆或影响我省。
4.2.1.2应急响应行动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适时启动防洪防台防涝预案,部署落实防洪防台防涝各项工作,传达贯彻防洪防台防涝工作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反馈应急响应动态。
(2)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暴雨洪水或台风情况发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洪防台防涝紧急通知;指导可能受洪水或台风影响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规定时限向省厅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实行24小时值班。
(3)可能受暴雨灾害、台风威胁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防洪防台防涝紧急通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紧急动员部署,对辖区内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洪防台防涝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落实抢险所需的救灾设备、物资、人员,一有险情,随调随到;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实行24小时值班,分管领导亲自带班,防洪防台防涝工作组成员全部到岗到位,保持通信畅通。
4.2.2Ⅲ级响应
4.2.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防洪防台防涝Ⅲ级响应
(1)省气象局(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省造成较大灾害;
(2)省气象局(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预计在未来48小时内将有热带风暴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可能登陆或影响我省;
4.2.2.2应急响应行动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发出防洪防台防涝紧急通知,部署防洪防台防涝各项工作;根据收到的灾情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省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汇报防灾抗灾具体情况;实行24小时值班。
(2)受暴雨灾害、台风威胁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省厅发出防洪防台防涝紧急通知后,主要领导应立即亲自主持召开专题会议,部署防洪防台防涝各项工作,宣布启动防洪防台防涝应急预案;在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防洪防台防涝、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各项应急保障有效运行;调集有关抢险设备、物资和力量,赶赴灾区,指导、协助受灾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落实防御部署,开展抢险救灾;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省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受灾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开展情况,并续报最新信息;实行24小时值班,分管领导亲自带班,防洪防台防涝工作组成员全部到岗到位,保持通信畅通。
(3)受暴雨灾害、台风威胁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结合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防洪防台防涝紧急通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紧急动员部署,对辖区内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洪防台防涝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组织抢险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及抢险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受灾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实行24小时值班,分管领导亲自带班,防洪防台防涝工作组成员全部到岗到位,保持通信畅通。
4.2.3Ⅱ级响应
4.2.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防洪防台防涝Ⅱ级响应
(1)省气象局(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省造成较严重灾害;
(2)省气象局(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预计在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热带风暴及台风等级的热带气旋可能登陆或影响我省;
4.2.3.2应急响应行动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立即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发出防汛抗洪紧急通知,全面部署防洪防台防涝各项工作;参加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的全省防洪防台防涝紧急会议后,立即召开指挥小组防洪防台防涝工作会议,传达贯彻省防洪防台防涝紧急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的讲话精神,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洪防台防涝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组织有关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根据抢险救灾需要,组织抢险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及抢险队伍支援灾区;及时向省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汇报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防灾抗灾具体情况;实行24小时值班,分管领导亲自带班,指挥小组成员全部到岗到位,保持通信畅通。
(2)受暴雨灾害、台风威胁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省厅发出防洪防台防涝紧急通知后,主要领导应立即亲自主持召开专题会议,部署防洪防台防涝各项工作,启动防洪防台防涝应急预案;在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防洪防台防涝、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各项应急保障有效运行;调集有关抢险设备、物资和力量,赶赴灾区,指导、协助受灾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落实防御部署,开展抢险救灾;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省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受灾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开展情况,并续报最新信息;实行24小时值班,分管领导亲自带班,防洪防台防涝工作组成员全部到岗到位,保持通信畅通。
(3)受暴雨灾害、台风威胁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结合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防洪防台防涝紧急通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紧急动员部署,对辖区内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洪防台防涝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组织抢险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及抢险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受灾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实行24小时值班,分管领导亲自带班,防洪防台防涝工作组成员全部到岗到位,保持通信畅通。
4.2.4Ⅰ级响应
4.2.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防洪防台防涝Ⅰ级响应
(1)省气象局(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省造成严重灾害;
(2)省气象局(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预计在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台风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可能登陆或影响我省;
4.2.4.2应急响应行动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立即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发出防洪防台防涝紧急通知,全面部署防洪防台防涝各项工作;参加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的全省防洪防台防涝紧急会议后,立即召开指挥小组防洪防台防涝工作会议,传达贯彻省防洪防台防涝紧急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的讲话精神,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洪防台防涝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组织有关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根据抢险救灾需要,组织抢险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及抢险队伍支援灾区;及时向省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汇报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防灾抗灾具体情况;必要时,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分管领导亲自带班,指挥小组成员全部到岗到位,保持通信畅通。
(2)受暴雨灾害、台风威胁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省厅发出防洪防台防涝紧急通知后,主要领导立即亲自主持召开专题会议,部署防洪防台防涝各项工作,启动防洪防台防涝应急预案;在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防洪防台防涝、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各项应急保障有效运行;调集有关抢险设备、物资和力量,赶赴灾区,指导、协助受灾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落实防御部署,开展抢险救灾;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省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受灾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开展情况,并续报最新信息;实行24小时值班,分管领导亲自带班,防洪防台防涝工作组成员全部到岗到位,保持通信畅通
(3)受暴雨灾害、台风威胁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结合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防洪防台防涝紧急通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紧急动员部署,对辖区内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洪防台防涝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组织抢险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及抢险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受灾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实行24小时值班,分管领导亲自带班,防洪防台防涝工作组成员全部到岗到位,保持通信畅通。
4.3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根据省防指的通知视情调整防洪防台防涝应急响应级别;
当应急响应条件消失时,根据省防指的通知视情宣布终止防洪防台防涝应急响应。
4.4灾后处置
4.4.1受灾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当降雨过程结束,江河主要控制站洪水退至警戒水位以下或者城市严重内涝点排除后,应迅速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灾后重建工作上来,立即制定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恢复重建方案;
(2)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设施,恢复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地、斜坡与高切坡、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的正常使用、生产及运营;
(3)尽快核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伤亡人数与受损情况,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4.2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根据受灾损失情况和实际需求,协助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力量提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援。
(2)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灾后恢复工作参考措施见附件一(《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洪防台防涝重点检查环节及灾后恢复工作参考措施》)。
5保障措施
5.1应急队伍保障。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急抢险与救灾队伍建设,依托现有的科研、设计、施工、监理、检修、检测、物业管理、公园、城市桥梁养护管理、供水和燃气企业等力量,组建应急专业队伍;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确保台风洪涝等灾害发生时应急队伍能及时到位。
5.2应急物资保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救援物资,并负责抢险物资、器材、设备的添置更新和储备管理;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动态数据库,明确各部门、单位储备抢险物资、器材、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建立相应的管理、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保证应急需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配。
5.3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公用通信网,确保应急通信畅通,信息传递无阻。加强与通信运营部门的联系,出现公用通信网中断或堵塞时,及时通知通信部门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调度无线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洪防台防涝通讯和现场指挥提供保障。建立应急人员通讯联络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人员的通信方式、联系方式;建立和完善防洪防台防涝等自然灾害信息报送网络,确保信息传递畅通。
5.4应急技术保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应急抢险、应急装备技术、危险源监测、应急评估等技术的研究。建立专业人才和专家数据库,明确各类专家和人才的特长、联系方式,为防洪防台防涝及灾后重建的科学选址、规划、建设等提供科学指导。
5.5其他保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确保社会动员、医疗卫生、民政救援物资资金、交通运输、治安、新闻宣传等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6宣传、培训和演练
6.1宣传教育。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广泛开展防洪防台防涝等自然灾害的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防灾、减灾等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6.2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防洪防台防涝等自然灾害的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每年对辖区内负有应急处置职能的行政机关人员进行培训;同时督促企业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应急常规性培训,提高应急队伍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3演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或训练,使应急管理机构、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增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和协调,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发现预案和程序的缺陷,并根据演练情况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附则
7.1新闻报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新闻报道的管理工作,掌握新闻报道的主导权,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本着真实、积极、稳妥、适度的原则进行报道,减少负面影响,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7.2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每三年对预案进行一次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的修改。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防洪防台防涝应急预案,并抄报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7.3奖励与责任追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福建省建设系统防洪防台防涝重点检查环节
及灾后恢复工作参考措施
一、房屋建筑
1、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应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重点做好房屋的屋面和地表排水、防渗防漏设施等功能性检查,完成木结构房屋加固和屋面严重破损房屋的翻建挑顶等工程,疏通、清掏平房院落的下水设施,疏浚低洼院落的排水明沟,排除可能引发房屋倒塌事故的各种隐患。
2、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房屋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巡查并记录。重点对抢险物资准备、防洪防台防涝设施以及外墙悬挂物、地下车库潜水泵、地下室排水沟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设置警戒线和明显的警示标识。同时,要通过宣传栏、公告栏、告示栏等形式及时向业主发布防洪防台防涝警示信息,提醒业主关好门窗,清理加固阳台、户外露台等易掉落物品。灾后,要会同业主委员会组织人员对房屋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受损情况进行清点,并及时报告当地相关主管部门;积极配合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等部门及时抢修受损设备设施,组织人员及时清理淤泥、垃圾,排除地下室积水,在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配合业主共同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3、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物产权人或其委托的专门从事建筑幕墙维护的单位应对其负有安全维护责任的建筑幕墙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开启门窗是否安全有效,结构胶(密封胶)和密封条是否老化、断裂,幕墙玻璃是否破损,受力构件是否牢固可靠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质量隐患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通知原施工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幕墙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加固,确保安全。
4、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对城市危房进行重点排查,特别要检查建筑年代较久、建设标准较低、严重失修失养的直管公房、简易房、棚户区。对整体危险或局部危险的房屋,要按照当地政府统一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动员住户迁出,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台风过后,要督促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做好危旧房屋的加固修复。对台风期间仅采取支顶等简易加固措施的房屋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在确认符合安全使用条件后,方可回迁入住。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1、市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城镇排水设施、易受暴雨侵袭、雨水浸泡的道路、桥梁隧道涵洞、下穿式通道和其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畅通和运行情况的检查,及时检查排水泵站、疏浚排水井和排水管道,对低洼积水严重区域,要配备专门的抽排水设施;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对可能发生倒伏的树木进行加固,对有可能折断脱落的树枝进行清理,加强城市古树名木防护,减少损失;城市内河管理部门要主动与水利部门协调,商请及时腾空上游水库库容和内河水库(渠)容,滞洪区也应做好纳容准备工作;加强路灯巡查加固,防止倒杆以及附属于灯杆上的附属物的坠落事故发生,确保照明;配合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对大型广告牌及时检查加固并派专人巡回检查,避免坠落。台风洪涝过后要立即组织力量清运垃圾、淤泥、渣土,对毁损灯箱、广告牌和倒伏树木,以及主次干道两边散乱物体进行全面清理,保证城市交通主干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对受暴雨侵袭、雨水浸泡的道路、桥涵、下穿式通道和其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疏浚,恢复其畅通和运行。
2、供水企业要配备发电机,水泵等设备和物资,完善供水设施抢修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取水口、源水引水管渠的监控工作,加强水质检测,视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全力保证城镇的正常供水。台风过后,要对受灾的供水设备、管道进行抢修,必要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安排应急送水车,保证城市供水不中断;对受污染的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加强水质检测,确保灾后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3、燃气企业要加强值班,合理调配燃气生产和存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抢险力量,及时处置可能发生的可能事故。台风过后,要抓好燃气储罐设施及其它设备的灾后检查工作,保证供气安全。
4、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对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等进行排查,发现的险桥要设置警示标志,险情严重的要予封闭。灾害过后,要立即组织人员对受损桥梁、隧道、涵洞进行抢修,必要时搭设临时便桥等,保障应急交通。
5、污水处理企业要加强污水处理运行的监督管理,确保达标排放,台风过后,要及时修复受损的污水管网,防止污水外溢。垃圾处理企业要采取措施防止垃圾堆体滑坡引起疫情传播。
三、建筑工地
1、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抽(巡)查,重点检查基坑开挖、边坡支护、脚手架、模板工程、塔吊拆装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事故隐患要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整改并监督其落实情况。
2、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要强化对施工现场各个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检查,重点检查施工现场排水、场区道路、基坑边坡支护、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垂直运输设备、临时设施等,确保消除各项事故隐患,确保各项防护措施满足防洪防台风和安全生产的需要。
2.1及时收看天气预报,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计划,强台风期间,停止现场施工作业,停工后工地除安排值班人员外,其他所有人员要撤离,并设置警示标志。
2.2加强对基础开挖、土石方施工的检查、监控。重点检查基坑壁的有效支护,在施工现场设置观测点,随时观测基坑边坡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变化,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配备足够的排水设施,确保排水及时,防止基坑坍塌。
2.3做好脚手架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立杆基础与排水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拉结状况,做到基础平整、坚固,排水通畅,拉结有效,确保脚手架稳固、牢靠。吊篮脚手架在强台风来临前,应予拆除。
2.4强化对施工现场塔吊等大型机械设备固定状况和各种安全装置灵敏程度的检查。重点检查塔吊钢丝绳锚固、前后臂自由旋转等情况,以及龙门架物料提升机和施工升降机附墙拉结装置、缆风绳及地锚设置情况。
2.5做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防雨措施。重点检查变(配)电室、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防雨措施,照明和动力线有无混线、漏电现象,电杆有无腐蚀、埋设松动等,防止触电。台风期间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除照明、排水和抢险用电外,其他电源必须全部切断。
2.6做好对施工现场宿舍、厨房、办公室和仓库等临时设施的安全状况排查工作。加强施工人员的防洪防台安全教育,提高其防护意识,并讲解有关的避险路线、避险地点和避险方法。适时组织所有在砖砌临建宿舍住宿的人员,临近海边、基坑、砖砌围挡墙及广告牌周边的临建住宿人员以及以塔机高度为半径的地面范围内的临建设施内的人员全部撤离到达安全地点。对有安全隐患的临建宿舍住宿人员要全部撤到安全地带。
2.7加强对位于学校、集贸市场、城区人行路边等人口密集地段的施工现场临时围墙的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对不能保证人身安全的,要坚决予以拆除,以防止发生坍塌伤人事故。
2.8台风过后要对施工现场各个部位、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重点检查建筑工地的沿街围墙、脚手架、工棚、施工用电设施和线路等,符合开工条件要求并经总监签发开工令后,方可进行重新施工。
四、斜坡、高切坡
施工企业在邻近斜坡、高切坡的建设项目施工或斜坡、高切坡的施工过程中遇到台风暴雨期间应停止斜坡、高切坡的施工,组织专业人员对已有斜坡与高切坡的表面、支挡结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斜坡表面、排水系统有损坏、堵塞等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对建设年代较早的斜坡和高切坡,要加强监测并配专人负责,经监测发现建筑高边坡工程有安全隐患或其周围有异常情况时,检查人员和责任单位要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台风暴雨过后,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总监应对斜坡、高切坡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施工。
五、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
1、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景区(点)内的山体松动岩石、游览道路容易塌方的地段、水域的排险和加固;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危险区域和场所要增加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值班;加大景区公路、游道、危险地段、重点景区、观景台等地点的安全巡查力度,特别要加强因山洪引起的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地段的巡查预防力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并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排险措施。做好景区树木(尤其是古树名木)和景区设施的防护加固工作。
2、在台风影响期间或水位、水流超过警戒线时,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等管理部门应根据险情,及时关闭景区、景点,做好告示工作。台风过后,要组织对被台风损坏的设施进行修复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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