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初始登记建筑面积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7-2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商品房初始登记建筑面积问题的复函
闽建房函[2013]37号
长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商品房建筑面积数据备案有关情况的请示》(长建交易〔2013〕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局所反映的商品房初始登记建筑面积确定问题,与此前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的问题相同。对此,我厅在《关于商品房预售建筑面积和初始登记建筑面积有关问题的复函》(闽建房函〔2013〕31号)中,已经作了明确。在进行商品房初始登记工作时,应按闽建房函〔2013〕31号文要求执行,即:竣工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房产测量规范》和其它关于房产测量的有关规定,对房产测绘成果进行审核确定房屋初始登记建筑面积。对于按照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不计入容积率计算范围的建筑面积,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依照《房产测量规范》应予以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登记机构要列入房屋初始登记建筑面积范围。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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