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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闽建办[2013]118号
颁布日期:2013-09-0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厅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进一步提升建议、提案办理水平,制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9月4日

附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定.doc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

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

提案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促进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系统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工作规程》(闽政办〔2013〕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建议、提案,为省人大、省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会议、闭会和视察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提案等。

第三条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和有关人员办理建议、提案应遵循本规定。

第四条建议、提案办理类型。独办,一个处室或单位单独办理并答复代表或提案者;会办,两个以上处室或单位会同办理,分为主办和协办。

第五条建议、提案办理职责分工。厅办公室负责全厅建议、提案办理的综合协调、督办和考核等工作。主办单位为建议、提案办理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建议、提案的承办和统一答复。协办单位为建议、提案办理的配合单位,负责对涉及本单位职能的有关问题进行办理。

第六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流程。包括签收、交办、承办、督办、答复、审签、印发、反馈、归档等(流程图见附件1)。

第七条签收。厅办公室负责建议、提案的签收、分类、登记(登记表格式见附件2)。

第八条交办。厅办公室收到建议、提案后应及时做好沟通协调,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明确承办单位、办结时限和办理要求;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不属我厅办理的,人大建议在交办之日起10日内、政协提案在交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大或省政协有关部门提出改签建议。

第九条承办。

(一)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做好登记,建立相应的办理情况台帐(台帐格式见附件3),明确具体承办人。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办理意见审核把关。

(二)涉及会办的,主办单位应主动征求协办单位的意见;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在交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协办意见送主办单位。

(三)涉及外厅(局)主办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厅(局)联系,在交办之日起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厅(局);涉及外厅(局)协办的,主办单位应主动征求协办厅(局)的意见。

(四)建议、提案办理前,承办单位可通过电话、电邮等方式与代表、提案者进行沟通,准确了解代表、提案者的思路和要求。

(五)建议、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可通过电话、走访、共同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与代表、提案者沟通、交流,提高办理和答复质量。

(六)重点建议、提案,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研究办理,重点提案和团体提案由分管主办单位的厅领导进行沟通。

第十条督办。厅办公室应及时了解办理进展情况,采取电话、通知、通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催办。

第十一条答复。

(一)代表建议在省人大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政协提案在省政协交办之日起5个月内答复。

(二)确需延期答复的,主办单位应在办结时限前1个月填写书面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写明工作进展、延期原因和预计办结时间,经厅分管领导审核、厅主要领导签发后,由厅办公室向省人大、省政协有关部门提交。

(三)承办单位以书面函件形式答复代表、提案者,答复函统一编闽建办或闽建办函文号。涉及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协办单位会稿。答复内容在正式行文前应征求代表、提案者的意见。答复函应紧扣建议、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表述准确、条理清楚、格式规范。

(四)答复函应标注答复类别。所提问题已经解决、基本解决或已被采纳的,标注“A”;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标注“B”;限于目前条件暂时无法解决的,标注“C”;对于留着参考或不可行的,标注“D”。

(五)答复函应按规定抄送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审签。厅办公室接到承办单位报送的答复函后,要对答复内容、公文体例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后的答复函由厅办公室送厅分管领导审核、厅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三条印发。厅办公室负责答复函印发和寄送,及时通过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网络办理平台填写答复内容。建议答复函寄送署名代表,领衔代表附寄意见征询表;提案答复函寄送委员(第一提案人)、提案单位或界别、小组、联组召集人,附寄意见征询表。

第十四条反馈。

(一)答复函寄出后,承办单位在15日内与代表、提案者联系,确认是否收到,并了解意见和建议。厅办公室收到代表、提案者的反馈意见后,存档并将复印件送承办单位。

(二)如代表、提案者对初步答复意见不满意,承办单位应深入分析原因、认真重新办理,加强与代表、提案者沟通交流,进一步征求意见,人大建议于重新交办之日起1个月内再答复,政协提案于重新交办之日起2个月内再答复。

第十五条归档。厅办公室对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立卷归档,承办单位也应妥善保存建议、提案办理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总结。每年8月,承办单位开展“回头看”活动,重点检查A类、B类建议、提案的落实情况,并于8月底前向厅办公室提交办理工作小结。厅办公室在每年9月上旬总结全厅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制作“办理结果统计表”,报送省政府督察室,抄送省人大、省政协有关机构,并在全厅通报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考核。每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纳入全厅年度重点工作督查范围和对有关处室(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主要考核办理工作按时办结、反馈意见等。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应围绕提高办复质量,采取有效措施,创新工作方法,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对应该解决又具备条件的,承办单位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对确需解决但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因法律法规或其它客观条件限制而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委员解释清楚。

第十九条对B类件或答复函中明确需要关注或继续办理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做好后续办理工作,取得明显进展的,应主动告知有关代表、提案者,确保代表、提案者提出的问题得到落实。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应加强与有关代表、提案者的沟通联系,主动汇报行业工作情况,及时寄送相关文件、信息和资料,积极邀请代表、提案者参与有关调研和活动,尽可能让代表、提案者了解行业、理解行业,取得更多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流程图

附件2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汇总表

序号签收时间编号案由承办方式办理分工答复时间答复类别答复函文号反馈意见

附件3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台帐

承办处室(单位):

案由

领衔代表或

第一提案人建议、提案编号

收办日期答复日期

答复文号

答复类别反馈意见

简要

答复

内容

经办人

备注

注:1.反馈意见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2.答复类别为:A已经解决、基本解决或已被采纳;B正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C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D留着参考或不可行。3.办理情况表由承办处室建立、填写并存档。4.所有承办处室、单位(含协办)均应建立台帐。

附件4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延期答复申请表

申请处室(单位):年月日

案由

领衔代表或第一提案人

编号收办日期

经办人

申请事由

应办结时间预计办结时间

办理工作

进展情况

主要负责人意见

厅分管领导意见

厅主要领导意见

备注

注:本表由主办处室(单位)填写,由厅办公室送省人大、省政协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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