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1-05-1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本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本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本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园林绿化局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确保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按照《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要求,现就做好本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
经国务院批准,本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40万立方米,按编限单位进行分解下达。本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各分项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相关区县政府和市有林部门(包括铁路、公路、水务、矿山部门和单位,清河农场,市园林绿化局直属国有林场、苗圃等,下同)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突破。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重大自然灾害需征占用林地或采伐林木,本区县年森林采伐限额无法满足的,经申请审核后,由市园林绿化局从本市预留指标中解决;对本市年森林采伐限额无法满足的,由市政府按照规定报请国务院审批。
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
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经市园林绿化局核定后,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采伐限额应优先安排中幼林抚育、低产(效)林改造和森林健康经营,以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林分质量。
二、改革和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
“十二五”期间,本市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备案制,市园林绿化局不再审批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各相关区县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森林资源情况编制,市有林部门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自行编制,要按照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安排林木采伐活动。下一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应于当年11月30日前报送市园林绿化局备案。
简化集体林采伐审批环节,实行公示制度。引导集体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推行伐区简易设计,集体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商品用材林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更新采伐年龄,可低于《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规定一个龄级执行。
规划林地上的林木纳入采伐限额管理。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具备条件的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园林绿化局制订。
三、处理好林地保护和发展的关系
按照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编制市、区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逐级把林地落实到山头地块。健全本市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实施林地用途管制,严格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各类建设项目,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严禁擅自改变林地性质和范围。积极推进市、区县“十二五”期间森林经营规划编制工作,确定森林经营战略目标,细化森林功能分区,建立分区施策、分类管理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体系。加快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进程,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指导的森林采伐管理新体系。
四、控制不合理森林资源消耗
各相关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木材生产计划,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超计划采伐和无证采伐。国有林场采伐林木,需由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伐区采伐调查设计,提交调查设计文件。残次林改造、更新性采伐等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应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技术规程管理。严格控制林地中林木经营性移植。加大林木保护力度,工程建设立项和选址规划时要事先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按照“不占或少占林地以及少砍伐林木”的原则,优化设计方案,减少林木采伐移植,坚决避让古树、大树。工程建设采伐、移植林木涉及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提交占用或征收、征用林地审核手
续和批准文件。各相关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有林部门要加强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自查,并于每年2月28日前将上一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核查及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报送市园林绿化局。市园林绿化局定期组织检查,并将相关情况和结果在全市通报。
五、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
任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市林业发展的决定》(京发〔2004〕5号)和《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京发〔2008〕9号)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对于建设“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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