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京政办发[2013]32号 |
颁布日期:2013-06-2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4日
北京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市政市容委
市国土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
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建筑品质,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城乡建筑绿色发展,推动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执行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推动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按产业化方式建设和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实施节能综合改造。
(二)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坚持用政策、规划和标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设计、建造、使用绿色建筑的内生动力。
(三)部门联动,属地负责。强化本市建筑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发挥联动机制,市级部门负责制定绿色建筑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各区县政府负责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设抗震节能农村住宅、发展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树立建筑全寿命期理念,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效益,选择合理的规划、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避免盲目的高投入和资源消耗。
三、重点任务
(一)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科学做好城乡建设规划。在新城建设、重要功能区建设、旧城功能疏解和棚户区改造中,以集约、绿色、低碳、智能为指导思想,优化布局,坚持集约紧凑式空间发展模式,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合理考虑各区域产业规划布局,努力实现职住平衡,减少交通潮汐现象,降低社会综合能耗。积极引导建设绿色生态示范区、绿色居住区、绿色生态村镇,以区域绿色生态控制性详细规划为统筹,以建筑单体、建筑群绿色节能设计为支撑,以绿色基础设施建设为依托,全面推进区域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在有条件的地区有效利用工业废热和余热。坚持保护城市生态基本构架,增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适时修编和实施更严格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从源头上最大限度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强化供热计量设计及施工安装,推广太阳能生活热水系统和外遮阳设施,使本市居住建筑集中采暖能耗达到世界同纬度、气候条件相近的发达国家先进水平。落实建筑能效标识,在施工设计文件中标识建筑能耗指标。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新建建筑项目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市规划部门要加强施工图审查监管,城镇建筑设计阶段要全部符合节能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施工阶段监管,确保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要严格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和供热计量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允许投入使用,强制进行整改。
3.大力发展城镇绿色建筑。“十二五”期间,累计完成新建绿色建筑不少于3500万平方米。鼓励政府投资的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推进本市已确定的未来科技城等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绿色居住区。引导工业建筑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绿色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强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结合施工图审查,简化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程序,并研究简化相应的运行标识评价程序。推行绿色施工,推广应用施工新技术新设备,强化施工扬尘污染治理,继续开展绿色文明安全工地评比活动。
4.积极推进绿色农村住宅建设。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政策集成、资金聚焦、资源整合的推进机制,继续组织实施农民住宅抗震节能改造工作。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编制农村住宅图集,引导采用绿色建材,免费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科学引导农村住宅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逐步推行抗震节能农村住宅合格证书制度。市农村、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探索推动绿色生态村镇试点建设,按照生产、生活、生态相协调的原则,制定低碳生态试点镇规划纲要和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提出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筑节能、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发展目标、发展策略和控制指标。
(二)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
1.加快既有居住建筑节能综合改造。2015年前,完成5850万平方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完成1.5亿平方米既有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并在改造后同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20年,基本完成全市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基本完成全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改造。
2.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实施30余家市级政府部门办公设施综合节能改造工程。对普通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市商务、旅游、教育、卫生等部门,依法对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运行管理单位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运行管理单位要履行节能改造实施主体责任,开展节能诊断,科学采取无成本和低成本改造、建筑用能系统改造及建筑围护结构改造等措施,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等部门,要根据建筑节能项目的特点,创新支持政策,切实推动合同能源管理,为市场化融资创造有利条件。积极申请国家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和“节约型高等学校”示范。
3.创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结合本市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调查和统计工作,制定具体改造方案,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条件许可并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研究采用加层、扩容等方式进行节能改造,积极推行工业化和标准化施工。既有非节能建筑实施抗震加固和改建、扩建及公共建筑重新装饰装修时,要同步实施节能改造,并统一立项、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严把设计、施工、材料等关口,确保安全和工程质量。节能改造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三)开展城镇供热系统节能。
调整优化供热用能结构,以热电联产热网集中供热和天然气供热为主,积极鼓励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推进供热资源整合,按照“区域统筹、效率优先、清洁低碳、综合利用”的原则,2015年前全部完成城六区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的任务。加快实施既有燃气锅炉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工作,解决供热系统缺乏调控能力、供热设施老化、系统跑冒滴漏等问题,提高供热装备技术水平和供热管网输配效率。
(四)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结合本市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条件和首都产业发展方向,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点带面,高端示范,扩大本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提高应用水平。严格贯彻落实本市有关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在新建居住建筑和有热水需求并具备条件的公共建筑中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推进农村能源结构调整,推广使用天然气和太阳能等能源。按照“集中布局、集群发展”的理念,构建形成“一县两区多基地”的新能源空间发展格局。高水平建设延庆国家绿色能源示范县;加快建设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光伏集中应用示范区。支持顺义区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积极支持本市有条件的区县争创国家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集中连片应用示范区。2015年,全市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面积达到存量建筑总面积的8%。
(五)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建筑设计阶段引入电耗、热耗等分类能耗指标;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避免造成能源浪费。加强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继续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等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及监测平台的功能,扩大覆盖范围,并纳入全口径统计。加强监管平台建设的统筹协调,建设节能监测服务平台,实现监测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建设。不断提高建筑能耗统计工作质量,建立可计量、可统计、可考核的建筑节能指标体系。完善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组织开展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等行业的能源审计、节能诊断和能效对标等活动。对高能耗建筑和具有示范作用的低能耗建筑进行能效公示,促进管理节能。自2014年始,试行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并逐步扩展到综合能耗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的公共建筑试行级差电价或惩罚性电价。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用能分类分项计量和数据远端传输装置的维护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鼓励商务、科技、教育、会议等功能性园区和有条件的公共建筑设立能源管理中心,并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在线监测系统联网。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继续编制完善公共建筑合理用能指南,推行绿色物业管理,促进行为节能。在公共建筑和供热系统运行管理中逐步施行能源管理师制度。
(六)推动住宅产业化。
按照强制与鼓励相结合的原则推进住宅产业化。申请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中心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中心城人口疏解定向安置房项目等,应按住宅产业化标准进行建设。每年安排部分商品住房土地用于建设产业化住宅和全装修住宅,实施范围由行业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要综合运用土地供应、项目立项、面积奖励等手段,促进项目落地,做好项目设计审查和质量验收等环节监管工作。鼓励以产业化方式建设农民住宅。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质监等部门,要加快建立包括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住宅产业化标准体系,推动部品的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技术集成水平。推广建筑信息模型管理技术。市规划、国土部门在项目规划和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中明确全装修要求,并将全装修工程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做到装修与主体结构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2015年,新建保障性住房基本采用产业化方式建造,新建住宅基本实现全装修,产业化住宅不少于1500万平方米。
(七)加快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发推广。
市财政、科技部门要保障资金投入,支持加快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加强绿色建筑集成技术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发展和推广适宜本市的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技术、建筑信息模型综合优化技术、建筑能效提升和能源优化配置技术、水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室内外环境健康保障技术、新型预制装配集成技术、绿色建材成套应用技术、绿色施工技术、绿色农村住宅本地资源利用技术等。加强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规范研究,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快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发布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和建设领域科技创新成果推广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发布节能低碳技术产品推荐目录。
(八)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便于施工的绿色建材。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粘土瓦、粘土陶粒等。加快发展高效防火隔热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推广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和设备。引导使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2015年末,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10%,屈服强度400兆帕及以上高强钢筋用量达到建筑用钢筋总量的65%以上。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散装预拌砂浆,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严格控制现场搅拌砂浆。大力推广结构保温装饰一体化预制外墙、叠合楼板、预制楼梯等预制部品,并实行产业化住宅部品评审认证制度,定期发布部品认证产品目录。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继续编制和发布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目录和供热系统产品目录。配合国家主管部门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认证制度,编制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引导规范市场消费。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及总体产业布局,积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引导绿色建材产业合理布局,推动绿色建材产业向规模化和集团化方向发展,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市质监、工商、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检查,加强建材采购备案管理,建立建材质量可追溯机制,严禁性能不达标的建材流入市场。
(九)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各区县及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要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期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要按照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要研究完善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拆除性工程要编制拆除计划,禁止随意拆除。
(十)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以建筑垃圾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资源化和利用规模化为主线,着力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负责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和城乡统筹、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处置体系。2015年,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能力达到800万吨。市市政市容、城管执法、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严厉查处不按照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市发展改革、市政市容、住房城乡建设、质监等部门,要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出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性政策;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和推广,完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研究建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推荐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政府绿色采购目录,促进规模化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修订《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城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等工作的实施原则、推进政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尽快制订本市绿色建筑规范性文件,完善住宅产业化相关政策措施。
(二)强化目标责任。
综合考虑各区县经济发展水平、建筑存量及容量、节能潜力等因素,将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抗震节能农村住宅建设、可再生能源应用、绿色建筑、住宅产业化等绿色建筑行动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区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用能企业。结合本市现行考核和评价体系,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区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市政府绩效管理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加大政策激励。
针对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区域建设、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制定支持住宅产业化、绿色建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工作的政策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牵头,继续对住宅产业化项目按建筑面积进行奖励,并将按面积进行奖励的政策延伸到保障性住房。对非强制执行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和实施住宅产业化的项目,若投标人承诺建设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和实施住宅产业化,市国土部门应在土地入市交易评标中给予适当加分。市财政部门对达到国家或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三星级的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分别给予每平方米22.5元和40元的财政资金奖励,并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市金融部门要鼓励金融机构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出台鼓励措施,将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内容纳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信用体系管理、招投标管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中;利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大型企业建设大型预制部品生产线。
(四)完善标准体系。
认真落实《北京市百项节能标准建设实施方案》(2012-2014),全方位规范引导建筑节能,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强化新建建筑源头管理,科学合理地提高标准要求,2013年启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修编工作。尽快修订绿色建筑工程建设、运营管理、能源管理体系等标准,编制绿色建筑区域规划技术导则。适时修订适合不同类型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编制、发布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施工与质量验收等标准,完善住宅产业化标准体系。研究制定覆盖宾馆饭店、商场超市、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学校、医院等不同类型建筑的建筑能耗限额和合理用能指南。完善节能保温设计、施工技术标准,修订预拌混凝土生产管理规程,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相关标准规范。
(五)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
以培育供热市场、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和实现节能环保为目标,以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为重点,积极推进供热收费制度改革。严格执行两部制热价,对于应当执行而拒不执行供热计量收费的供热单位或用热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新建建筑、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对实行分户计量有难度的,研究采用按小区或楼宇供热量计量收费。逐步推进供热价格改革。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理顺现行供热价格,建立公平科学的供热价格体系和合理的调价与补偿机制。推进供热单位结构调整和产权制度改革。各区县、各企事业单位,要率先进行系统内供热服务部门的主辅分离,整合供热资源,建立企业化、专业化供热公司,实行统一经营管理;鼓励国有大型专业供热单位整合后勤化的供热设施或难以保障供热的区域,推动城市供热规模化、集约化,增强大型供热集团调控和稳定供热市场的主导地位。理顺各区县供热管理体制,加强区域供热中心建设,进行企业化改造,实施供热归口管理,加快辖区供热资源整合,理顺热源、管网、用户的利益关系,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六)严格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结合本市现行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市有关部门对项目立项、土地供应、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房屋销售和运营维护全过程执行绿色建筑、住宅产业化标准及各项节能设计标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规划部门在核发规划条件或规划选址意见书中明确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及住宅产业化实施要求等,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增设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对未通过审查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市国土部门依据规划要求,将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和住宅产业化要求纳入土地招拍挂条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项目施工管理,确保按图施工;开展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符合性专项验收和备案,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民用建筑销售时,销售单位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标识星级、建筑节能措施及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对施工阶段擅自变更设计、竣工验收不通过、运营能耗不达标、标识认证不通过的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建立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项目参建单位和个人档案诚信信息采集制度,将相关信息作为市场评价的重要依据。
(七)强化能力建设。
加快建筑能耗统计制度研究,完善建筑能耗统计体系和建筑节能量统计监测方法,启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试点。加强建筑节能服务能力建设。加强第三方的节能量审核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能力建设,加强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监管。鼓励大型供热企业、建筑节能科研单位、重点用能单位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经营。鼓励建设开发、设计、部品生产、施工、物流、科研和咨询服务单位组建产业集团或联合体,打造完整产业链。建设新型建材产业园,形成本市绿色低碳新型建筑材料科研生产基地。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推行第三方评价,健全绿色建筑评价专家队伍,严格评价监管程序。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人员培训,将绿色建筑、住宅产业化等相关知识作为继续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提高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住宅产业化相关课程,加强相关学科建设。组织规划设计单位、人员开展绿色建筑、住宅产业化规划与设计竞赛活动,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宣传教育。
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推动建设绿色建筑示范园,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全国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开展全民节能减排行动,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约知识,引导公众合理使用节能产品。
(九)加强督查落实。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印发到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并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市政市容、国土、经济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加强综合协调,指导开展工作。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制定相应的绿色建筑行动具体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绿色建筑行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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