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京政办发[2015]17号 |
颁布日期:2015-03-3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出租汽车提前报废或更新实施相关鼓励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精神,深入实施机动车结构调整减排工程,加快出租汽车淘汰更新步伐,有效治理大气污染,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出租汽车提前报废或更新为纯电动汽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出租汽车提前报废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提前报废的出租汽车给予政策支持。具体措施为:凡2015年5月1日前注册登记且使用年限不高于7年的出租汽车提前报废的,每车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贴。车辆报废时间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注销决定书》开具时间为准,补贴审核拨付按照市环保局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补贴审核拨付程序执行。
二、鼓励出租汽车更新为纯电动汽车
自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出租汽车更新为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车型目录,且符合本市出租汽车车型标准的纯电动汽车给予政策支持。具体措施为:凡2015年5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出租汽车,更新为符合上述要求的纯电动汽车,在国家、地方财政按照1∶1比例予以购车补贴及免征车购税的基础上,对纯电动出租汽车新车购车价格与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确定的普通汽油出租汽车各车型新车平均价格的差价予以补贴,差价不高于5万元的,予以全额补贴;差价高于5万元的,每车予以5万元补贴。
出租汽车企业和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凭购车发票和车辆运营证件,每年1月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上一年购置纯电动出租汽车补贴。
三、工作职责
市交通委负责统筹推进出租汽车提前报废或更新各项鼓励措施的落实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共同做好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和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设立纯电动出租汽车补贴专项。市商务委负责做好报废车辆回收解体工作。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调整出租汽车车辆档案管理系统,会同市商务委负责严格监管车辆报废更新流程。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快充电桩建设,重点选择在出租汽车扬招站、交通枢纽等区域建设分散式快速充电桩,并充分利用出租汽车企业现有停车资源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负责研究制定纯电动汽车充电电价和服务费标准。
市科委和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鼓励、引导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加快突破重大关键技术,不断提高电池使用寿命和车辆技术性能,进一步降低纯电动汽车生产成本和售价。
市公安局和市工商局负责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安装、维修出租汽车配套营运设施等行为,并加大对克隆出租汽车的打击力度,防止提前淘汰的出租汽车回流。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出租汽车企业依法妥善处理因出租汽车缩短使用期限可能引发的劳动关系问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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