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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出租汽车调度站不再收取出租汽车进场费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2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本市出租汽车调度站不再收取出租汽车进场费的通知

京交运输发[2013]190号

运输局、交通执法总队,各区县交通委(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北京西站、北京南站地区管委会,北京站管理处,北京站、北京西站、北京南站、首都机场、南苑机场出租汽车调度站: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出租汽车调度站的管理服务,吸引出租车驾驶员到调度站(营业站,下同)运营,方便乘客打车,创造良好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意见》(京政发[2013]13号)有关规定,自2013年6月1日零时起,本市各出租汽车调度站免费提供出租汽车调度运营服务,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在调度站营运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进场费。调度站运营维护费用由市、区两级政府按照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办理。

二、出租汽车调度站产权单位、委托管理方及调度站上级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向进站运营出租汽车收取进场费用的规定,认真做好调度站的管理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调度站面积、功能和停车位,不得降低服务标准。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定,加强对调度站的维护管理,保持配套设施设备、标志标线的完好、规范和正常使用;加强对调度员的培训、教育和监督指导,切实做好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和乘客的服务工作,及时纠正站外揽客、挑活、拒载、议价等违规行为,确保出租汽车调度站规范有序运转和服务。

三、相关区县政府,地区管委会(管理处),各级交通运输、交通执法、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出租汽车调度站的日常监管,确保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和运力保障工作及时到位,运营秩序平稳有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市交通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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