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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信息网络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文号:京环发〔2013〕59号
颁布日期:2013-04-1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信息网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本市环境信息网络管理,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现将《北京市环境信息网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4月15日

北京市环境信息网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环境信息网络管理,保障网络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结合本市环保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市环境信息网络(以下简称环境信息网)是指以市环保局为网络核心、各区县环保局和市环保局各直属单位为接入单位的信息网络系统,采用VPN方式联通,定位为非涉密网,与互联网逻辑隔离,主要用于北京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交换,国家、省(市)、区(县)三级政务信息交换、环境信息统计等环保业务系统应用、环境信息资源共享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入环境信息网的市环保局、各区县环保局和市环保局各直属单位。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市环境信息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环境信息网的规划、建设、运维和安全管理,负责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的制定;

(二)负责环境信息网VPN线路和专用设备的运维管理;

(三)负责环境信息网接入用户的审核管理;

(四)根据本规定相关要求,对环境信息网专用设备使用情况、接入终端安全状况和用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接入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调本单位环境信息网的线路接入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网线路和专用设备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配合市环境信息中心做好运维保障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网接入用户的申报和使用管理;

(四)配合市环境信息中心进行环境信息网专用设备使用情况、接入终端安全状况和用户管理情况的检查,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六条接入环境信息网的局域网,应严格遵循《北京市政务外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须经过安全测评,达到下述安全接入要求:

(一)局域网须做好边界访问控制;

(二)局域网内须采取病毒防范措施,防止病毒入侵及扩散;

(三)局域网内须做好安全监控,防止发生网络攻击事件。

第七条接入环境信息网用户终端,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一)操作系统软件和办公套件均须使用正版软件;

(二)及时更新操作系统的各类补丁;

(三)安装正版防病毒软件,及时更新病毒库,定期查杀病毒。终端接入前须进行全面的病毒查杀。

第四章IP地址管理

第八条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全国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要求,为避免IP地址冲突,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全市环境信息网IP地址统一规划,详见附表1。

第九条根据环境信息网IP地址的总体规划和工作需要,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核心网络IP地址的分配和管理,接入单位负责本单位IP地址的分配和管理。

第五章专用设备管理

第十条专用设备是指为保证环境信息网接入单位与市环保局的网络连通和数据交换,安装在各单位机房内的专用设备,包括防火墙、交换机和服务器等。

第十一条环境信息网专用设备仅为接入环境信息网用户提供服务,各使用单位与市环境信息中心签订专用设备使用备忘录(见附表2),严格做到专机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环境信息网专用设备属市环境信息中心固定资产,由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运行维护,包括参数配置、定期巡检、设备维修等。

第十三条环境信息网专用设备应放置在独立机房,机房环境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各单位应指定专人(以下简称网管人员)负责专用设备的日常管理,妥善保管相关文档资料。网管人员相关情况报市环境信息中心备案(见附表3)。

第六章用户接入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由网管人员统一负责接入环境信息网用户(以下简称接入用户)的申报(见附表4),并做好登记管理;市环境信息中心根据信息化系统应用需求,对接入用户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建立用户帐户,网管人员负责接入用户终端配置和使用培训。

第十五条接入用户发生变化,网管人员应及时填写“北京市环境信息网络用户申请表”(见附表4)报市环境信息中心,由市环境信息中心进行用户信息变更或注销。

第十六条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建立环境信息网接入用户台账,对全网用户进行动态管理和不定期核实;各单位网管人员负责建立并维护本单位接入用户台帐(见附表5),根据用户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接入用户要妥善保管帐户信息,不得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七章网络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建立网络病毒巡检制度,每月定期进行用户终端病毒查杀,及时更新病毒库和下载更新补丁,填写网络病毒巡检月报表(见附表6)。

第十八条一旦发生影响环境信息网安全稳定运行事件,应立即报市环境信息中心,同时断开局域网与环境信息网的连接。

第十九条需要迁移环境信息网VPN线路时,应提前30日将网络线路迁移申请表(见附表7)报市环境信息中心,由市环境信息中心组织线路迁移;网络拓扑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填写网络需求申请表(见附表8)报市环境信息中心,由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专用设备配置调整。

第八章考核

第二十条对在环境信息网运行维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网管人员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对接入用户终端进行安全管理的;

(二)未按要求专机专用,擅自将专用设备挪作他用或擅自更改专用设备连接和配置参数的;

(三)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未及时上报,严重影响环境信息网安全稳定运行的;

(四)以单位或个人名义通过环境信息网发布违法或不良信息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北京市污染源减排数据传输网络管理规定》(京环发〔2009〕124号)同时废止。

附表1:略

附表2-8(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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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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