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 文号:京财采购〔2014〕90号 |
颁布日期:2014-01-1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年度物业服务定点政府采购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市属各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预算单位物业费支出管理,经公开招标,我市确定了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年度物业定点服务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标服务商及协议执行有效期
本次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服务商共247家(见附件1),服务执行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物业定点服务项目适用范围
具体服务项目包括:办公场所及其他公用场所水电供应维护、设备运行、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管理服务。
三、物业定点服务工作流程
1.预算单位选择物业定点服务商时,可登陆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首页(http://www.bgpc.gov.cn),点击“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平台”,选择“物业服务定点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相关服务商情况,并与其协议商定具体服务项目内容及价格。
2.预算单位应与服务商签订物业管理或专项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委托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委托管理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违约责任等。合同服务期不应超过2015年12月31日。预算单位有权要求服务商在合同履行期间严格执行《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年度物业服务定点政府采购项目框架协议》。
3.预算单位应及时与服务商办理结算。服务商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在“物业服务定点综合查询系统”中填写、打印“北京市政府采购物业服务定点结算明细单”(以下简称结算明细单),经预算单位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印章。该“结算明细单”与正式发票一起作为物业费入账凭证。
4.预算单位可以向服务商收取履约保证金,其额度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金额协商确定。服务商可以以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形式提供履约保证金。
四、内部物业服务单位管理方式
1.预算单位所属的物业服务单位(简称内部物业服务单位)在公开招标中未纳入定点物业服务商范围的,只可承接本系统物业服务业务。
2.内部物业服务单位结算方式参照上述“物业定点服务工作流程”执行。
3.请内部物业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于2014年3月31日前,将本系统内部物业服务单位备案表(见附件2)及附件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五、入驻办公大厦或小区的物业管理方式
预算单位以租赁或其他形式入驻办公大厦或小区,且物业服务由该办公大厦或小区统一提供的,预算单位可直接与所在大厦或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服务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同级政府采购价格。
六、资源共享
各区县可共享本次招标结果。对于市级垂直管理单位办公地点位于远郊区县的,可共享所在区县物业定点服务招标结果。共享远郊区县定点招标结果的,须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市财政局和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考核和日常监督。
七、监督检查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0〕362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0〕366号),我局将组织对物业定点服务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请各预算单位协助做好对服务商履约情况的综合评价,及时反馈物业管理相关信息。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王为民、程亮63056488
北京市财政局采购处:张立新88549363
附件:1.2014-2015年度物业定点服务商名单
2.2014-2015年度物业服务内部定点单位备案表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1月16日
附件:1.2014-2015年度物业定点服务商名单
2.2014-2015年度物业服务内部定点单位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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