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宣政办〔2011〕11号 |
颁布日期:2011-03-2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宣政办〔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1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国家调控政策,努力稳定住房价格
(一)认真执行住房差别化税收、信贷政策,抑制商品住房投资性需求,遏制投机性需求。
(二)努力控制新建住房价格。原则上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涨幅,控制保持低于我市年度生产总值和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市统计部门要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定期公布住房价格信息,房价在全省范围内上涨过快时,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政策。
(三)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四)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秩序监管。新建商品住房申请预售和开盘销售必须明码标价,价格一致,且开盘3个月内不得调高价格。对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周边房价水平的项目,市物价局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商品住房成本认证,并公开商品住房成本,实现群众住房消费的知情权。
二、加强土地供应和批后监管,扩大市场有效供应
(一)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加大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
(二)优化土地供应方式。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规范土地招拍挂行为,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实行净地出让,逐步实现“限房价、竞地价”或“给定地价、竞低房价”的方式供应土地,引导市场价格预期,引导合理的市场消费。
(三)继续加强土地供后管理。根据国家土地出让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局、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全面组织清理已出让的房地产用地,对取得土地使用权两年以上无故未开工建设的,限期开工建设,无故不开工建设的,必须无条件收回土地使用权,坚决依法处置恶意“捂地惜建”行为。
三、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2011年全市确保完成开工建设廉租住房757套,公共租赁住房2500套,启动6119户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任务。提高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普通商品房、拆迁安置住房项目中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5%,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比例不低于10%。
(二)扩大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范围。2011年,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住房标准扩大到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低收入标准扩大到人均年收入在7800元以下,其中两人(含)以上无房户家庭给予实物配租保障。
(三)启动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通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城市新就业、新毕业大学生以及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研究出台《宣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保障范围、准入条件、申请分配、配租管理等,努力做到阳光操作、公正公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渠道建设筹措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市、区开发区要落实好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保障。
(四)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加大拆迁安置力度。加快实施北门棚户区及其它旧城区综合改造,加大拆迁安置住房建设规模,市区2011年开工建设拆迁安置住房不少于40万平方米,努力解决旧城区低收入家庭、被征地拆迁群众住房困难。
加快拆迁安置房建设进度,并通过在普通商品房项目招拍挂配建回购安置房、带规划招标选择企业开发建设安置房、在普通商品房市场中集中采(团)购安置房以及货币化补偿优惠安置等创新方式,力争两年内对市区历年拆迁未安置户全部予以安置。
四、提高住宅小区规划设计与建设水平,优化市民住居环境
(一)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前规划编研和出让后规划指导,深化规划条件、缩短规划时限,打造精品小区,提高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尤其是保障性住房品质不得低于普通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与经济、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社区物业管理,优化市民居住环境。认真贯彻《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宣州区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在住宅区业主自治中的作用,努力推行社区居委会受聘担任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构建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齐抓共管的社区物业管理新格局。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的原则,放开物业市场,引导物业服务优质优价,促进高端物业小区发展。
五、强化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与服务,促进房地产企业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一)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与服务联席协调机制,协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国土、统计、财税、金融、物价、工商及房管等部门增强合力,依法监管,解决规划用地、工程质量、房屋销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依约服务,帮助解决开发建设中的行政许可、征地拆迁和市政、供水、供气、供电配套等方面矛盾,促进房地产项目加快开工建设。
(二)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表达合理诉求,对无理取闹、干扰施工、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切实优化建设施工环境。
(三)加快成立全市房地产业协会,架通政府与企业桥梁,引导房地产企业在加快生产、严格质量、有序销售、按期交房等方面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重塑房地产企业形象。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监测和舆论引导,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约谈问责机制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牵头,统计、规划、国土、财税、金融等部门配合,抓紧开发运用房地产项目开发与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平台,实现市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通过统一的平台和口径进行实时的数据共享和交换;健全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和市场预警机制,定期发布房地产市场运行报告。
(二)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稳定发展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措施,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销售、消费者理性消费;加强舆论监督,加大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对制造、散布虚假房地产信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按月通报各县市区房地产生产、投资、销售、房价等信息,将房地产发展形势列入经济形势分析内容,纳入各县市区年度考核目标;市监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及省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约谈问责机制,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切实落实国家和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确保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七、附则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通知。本通知发布之前相关政策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施行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房地产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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