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2-10-0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宣城市市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物价局、财政局、商务局、农委《关于宣城市市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2年10月7日
关于宣城市市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委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37号)精神,为促进蔬菜等农副产品生产和流通,健全稳定“菜篮子”价格长效机制,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扶持作用,以市场为主导,以促进农副产品产供销一体化、减少流通环节和降低流通费用为核心,以政策优惠为支撑,以连锁超市、城市社区网点为载体,综合运用规范管理、强化服务、考核奖惩、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加快平价商店建设推进步伐,努力构建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证农民生产收益、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长效机制。
二、建设目标
2012年,全面启动平价商店建设试点工作,市区当年开设的平价商店不少于5家,重点在农副产品消费量较大以及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城区布点。到2015年,基本形成覆盖城区主要社区的农副产品平价直销网络,建立较为完善的农副产品产销对接、直采直销的运营和管理体系。
三、实施要求
平价商店的基本形式有:
1.社区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
2.大型超市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区;
3.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平价直销区;
4.农副产品对接项目中的平价食堂直销点;
5.其他有利于农副产品直销的形式。
对平价商店的建设运营坚持“五统一”、“三规范”的要求。平价销售的蔬菜、水果类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同类市场均价15%以上,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
(一)“五统一”
1.统一经营主体的资质。平价商店经营主体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在大型超市及其社区店建立的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区经营面积分别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和50平方米;在城区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居民住宅小区单独设立的平价商店经营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2.统一经营品种目录。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皖政办〔2012〕37号文件大力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通知》(皖价控〔2012〕100号)规定平价农副产品指导目录,必要时视季节作适当调整。
3.统一平价商店标识。独立开办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和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区分别制发并悬挂“宣城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宣城市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区”标识。同时,在平价商品或平价农副产品经营区域上方要悬挂平价商品、平价直销区标识以及产销对接(直采直销)、平价销售等宣传标语,营造平价经营氛围。
4.统一平价商品标价签。大型超市直销区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要使用平价商品标签,标明平价农副产品产地、规格、价格等,所售平价农副产品必须明码实价。标价签应悬挂于商品的正上方或商品的围档中。平价农副产品不得以“大特价、大甩卖”等形式标价促销。
5.统一经营台帐。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进(销)货日期、商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地、供货单位、进(销)货数量、计量单位、进(销)价格、进(销)总额等信息。
(二)“三规范”
1.规范资质审核。市场各类经营主体或其主管部门自愿申报,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实地进行审核。
2.规范经营协议。对审核通过的经营主体,由市物价局与其签订经营协议。经营协议主要包括平价商店的权利、义务和双方违约责任。经营协议书的具体格式和内容,按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皖政办〔2012〕37号文件大力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通知》(皖价控〔2012〕100号)执行。
3.规范经营行为。平价商店要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监管制度,主动接受价格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所售的平价农副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要求和平价销售的相关规定。
四、管理措施
1.拟设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单位和组织,应向市物价局提出申请,市物价局会相关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签订协议并颁发相关标识。
2.加强价格监测。市物价局对列入目录管理的平价商店加强价格监测,及时公布平价商店经营的农副产品价格水平和市场同类品种的平均价格。
3.平价商店要自觉接受市物价局、财政局、商务局、农委等部门的检查,按规定经营并履行稳价责任。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物价局会相关部门取消其平价商店资格并收回标识,停止相关优惠政策。
(1)不正常经营或者未按规定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经责令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2)对照相关考核办法要求经考核不合格的;
(3)伪造或者篡改批准文件、申报材料,恶意骗取补贴资金或其他政策优惠的;
(4)将补贴资金挪作他用的;
(5)经营的农副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规定,造成较大或恶劣影响的。
4.平价商店在承担稳价惠民责任的同时,享受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和相关补贴。具体优惠扶持政策如下:
(1)享受政府给予的补贴、补助或奖励。在开征价格调节基金之后,当年直接用于支持平价商店建设和经营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基金总额的15%,重点对平价商店因执行政府稳价协议而产生的相关价差损失给予适当补贴。
(2)价格优惠政策。对单纯经营平价农副产品商店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并单独装表计量。其他类型的平价商店或平价销售摊位,无法单独装表计量的,以平价农副产品经营面积占该经营企业全部营业面积的比例分摊相应的用电、用水、用气量,并执行优惠价格政策。平价商店鲜活农产品运输执行绿色通道政策。
(3)对符合条件的平价商店要帮助其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税收优惠政策。
(4)配套政策扶持。将平价商店优先纳入政府储备粮油、猪肉、蔬菜等应急供应网点。对运营规范、稳价成效突出的,市商务局、市农委优先给予申报国家“农超对接”项目,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五、部门职责
为扎实做好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具体职责如下:
市物价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平价商店的建设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明确权利义务、引导价格制定、制作统一标识、监测价格水平、指导平价商店规范运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平价商店建设方面的专项资金并实施监管。
市商务局负责在城市商业网点布局及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过程中,将平价商店作为其配套设施予以规划、预留,并积极向省、国家申报“农超对接”项目资金。
市农委负责指导蔬菜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蔬菜经销商向平价商店统一配供各类蔬菜,协调处理生产、运输、配供过程中的品种、价格、数量等问题。
市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平价商店税收优惠政策。
其他各有关单位依照各自职能,负责配合做好平价商店建设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施行,各县市可参照制定本区域平价商店建设的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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