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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定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宣政办秘〔2014〕56号
颁布日期:2014-03-2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4年3月24日

宣城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定办法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政办秘〔2012〕18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示范单位创建范围

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含驻宣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下同),乡(镇)人民政府。

二、示范单位评定程序

(一)申报。各县(市、区)政府部门对照《通知》和本办法进行自评,认为符合示范单位标准的,向本级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并报送申报表和自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向所在县(市、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市直部门直接向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申报。

(二)审核推荐。县(市、区)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审核,并由各县(市、区)政府将示范单位候选名单向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市直部门申报示范单位的,由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

(三)复核公示。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示范单位评定条件,采取抽查或者书面审查的方式,组织对候选单位进行复核,提出拟认定的示范单位名单,经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其中,县(市、区)部门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垂直管理单位征求对应的上级部门意见。

(四)确认授牌。“宣城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拟认定名单经公开征询意见后,由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市政府确认、授牌。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创建。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单位要按照《通知》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创建申报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创建工作力度,对照示范单位的条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各级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总结、交流、推广本地区、本部门创建工作的典型经验,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创建单位的指导,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单位要加强对示范单位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示范单位候选单位时,必须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加盖县(市、区)政府印章。市直单位申报示范单位时,必须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严格评定标准。市、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对照《通知》和本办法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定,严格标准,确保示范单位的质量。被确定为上一级政府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候选单位,必须是本级政府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拟确定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候选单位,必须有一项以上工作在所在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具有创新和示范带动意义。

(四)广泛听取意见。为增强评定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在示范单位评定过程中,市、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本级人大、政协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调查核实。对经核实不符合示范单位要求的,取消参评资格。

(五)实施动态管理。“宣城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每五年评定一次,每年复核,实行动态管理。示范单位主要工作落后于其他单位、起不到示范带头作用或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宣城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

1.领导班子成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

2.重大行政决策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

3.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4.行政行为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5.拒不履行生效的司法判决和裁定、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意见书以及有权机关责令改正的决定等监督意见的;

6.未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宣政〔2007〕61号)规定履行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义务的。

附件:宣城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定标准(试行)[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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