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宣政办〔2015〕9号 |
颁布日期:2015-07-1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19日
宣城市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加快房屋征收安置进度,改进房屋征收安置方式,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3〕44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收市场化安置,是指:
(一)由市征管办会同市房管局搭建商品房项目库,并在市征管办网站公布,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商品房,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最终价款的基础上,再凭各征收主体发放的《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以下简称“购房券”),由入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房价款一定的优惠,实现购房安置的行为。
(二)由各征收主体负责组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最终以低于市场价格集中采购商品房并进行分配安置的行为。
(三)由市征管办搭建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项目库,并在市征管办网站公布,由被征收人凭各征收主体发放的“购房券”自行购买安置房进行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宣城市市区(包括宣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被征收人的征收安置。
第四条市征管办负责全市房屋征收安置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工作。宣州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征收主体具体承担所辖区域范围内征收安置工作。
市监察、财政、住建、国土、规划、审计、物价、工商、公积金、人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及各商业银行按照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市范围内征收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征管办应会同市规划、国土、住建和各征收主体制定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依据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结合征收进度,建立商品房和安置房项目库,并对进入商品房和安置房项目库的楼盘进行审核。根据房屋征收进度需要,应及时更新各项目库的房源信息。
(一)进入由被征收人凭“购房券”购买商品房项目库的房源,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进入由政府集中采购商品房项目库的房源,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则上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
(三)进入安置房项目库的房源,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加入商品房项目库的,按照“一房一价”原则,提供符合条件的可售房源详细信息(包括项目名称、位置、竣工交付时间、楼栋号、室号、户型、面积、单价、总价等),并明确进入商品房项目库的房屋优惠标准。
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销售价格由市征管办会同市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物价、审计及开发建设等单位进行测算,并报市政府审批确定。
第七条各征收主体在房屋征收前,应征询征收区域内被征收人的意见,确定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具体户数。
(一)选择商品房进行产权调换的,由各征收主体在商品房项目库中选择确定采购的楼盘及房源数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集中采购商品房,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集中采购协议书》。
《商品房集中采购协议书》应包括项目名称、楼栋号、室号、户型、面积、单价、总价、付款方式、竣工交付日期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选择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项目库中选择安置房,并按市政府批准公布的价格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对选择货币化补偿的,由各征收主体向被征收人出具“购房券”。被征收人选择在商品房项目库中购买商品房的,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所购商品房价格,再凭“购房券”予以房价款一定的优惠,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征收人选择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项目库中购买安置房的,可凭“购房券”予以一定奖励,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八条各征收主体在承担市政府投资项目征收安置工作中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集中采购商品房的,应报市政府同意,其签订的《商品房集中采购协议书》应报市征管办备案。
各征收主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集中采购协议书》后2日内,应将《商品房集中采购协议书》报送市房管局(产权处)进行登记备案和信息公示。待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完善商品房网上销售合同登记备案。
第九条各征收主体填发给被征收人的“购房券”,是证明被征收人的拆迁身份,仅作为被征收人购房结算的凭证。“购房券”不得转让、买卖、套现。
第十条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并使用“购房券”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政府投资建设安置房的,其购买的房屋价格在征收安置补偿协议金额以内的,由各征收主体将购房款汇入被征收人所购楼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安置房建设单位)指定账户,购房款超出征收安置补偿协议金额以外的部分应由被征收人自行补足或办理购房按揭贷款;征收安置补偿协议金额超过购房款的,由各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据实结算。具体结算方式由各征收主体予以进一步明确。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在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5个月以内(含5个月)使用“购房券”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的,由各征收主体按经认定合法补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奖励;对超过5个月以上、8个月以内(含8个月)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的,由各征收主体按经认定合法补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奖励;对超过8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由各征收主体按经认定合法补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逾期不再奖励,“购房券”自动失效。奖励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并列入项目成本。上述奖励在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后,由各征收主体予以兑现。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各征收主体签订《商品房集中采购协议书》或者与被征收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商品房出售给他人,或拒不履行入库商品房优惠承诺,以及其他等违反合同约定的,经查证属实,市房管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各县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购房券”使用办法。鼓励各县、(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被征收人持各县、(市)征收主体发放的《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在市区购买商品房的,可享受本办法的相关优惠条件。具体结算方式由各县、市予以进一步明确。
第十四条为鼓励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推行市场化安置,由市征管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衔接办法。衔接办法未批准实施前,仍按市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征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
编号:
兹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委会),房屋被征收人(身份证号:),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补偿金额为:(小写:)。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凭此证明购买商品房,贵公司应按《宣城市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规定给予一定优惠。所购商品房价格在征收安置补偿协议金额以内的,由各征收主体将购房款汇入贵公司指定账户,超出征收安置补偿协议金额以外的部分应由被征收人自行补足或办理购房按揭贷款。
特此证明。
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征收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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