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0-05-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完善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改善运营环境,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8〕125号)、《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按照《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运营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
(一)经营资格许可。我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企业化管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出租汽车企业,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审核批准,颁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并核定运力数量。经营资格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不得转让。
(二)车辆运营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实际所有人,必须向具有经营资格的出租汽车企业提出运营申请。出租汽车企业按照规定条件初审,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颁发车辆运营证。车辆运营证实行无偿使用,期限为5年。
运营期满或达到车辆报废年限的出租汽车必须进行车辆更新,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重新审核颁发车辆运营证。具备下列条件的原车辆实际所有人优先取得车辆运营资格:在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活动中,无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无严重违规运营行为、无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投诉事件。
(三)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组织对其考试,考试合格的,颁发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二、加强出租汽车车辆实际所有人变更管理
(一)车辆变更程序。出租车辆实际所有人变更,双方当事人应向车辆所在出租汽车企业提出申请。出租汽车企业对车辆运营证、年度审验、合同履行、违章处理等情况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批。经审查批准后,双方签订制式《变更合同》,变更车辆实际所有人。
(二)变更人资格条件。变更后的车辆实际所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住所;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材料;非本地户口的须提供担保人。鼓励出租汽车车辆实际所有人向出租汽车企业变更车辆。已取得运营许可并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出租汽车车辆不得变更。
(三)变更行为监管。凡未按规定程序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进行出租汽车车辆实际所有人变更的,经调查核实后,依法收回车辆运营证。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受理车辆实际所有人变更申请的出租汽车企业,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对趁机乱收费的企业,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会同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变更后,车辆实际所有人应与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签订《经营保证书》;与原车辆所属出租汽车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和《服务承诺书》。
三、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管理
(一)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出租汽车企业应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收费合规、风险共担”的经营管理机制。实行车辆承包经营的,与驾驶员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理确定承包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实行委托管理经营的,与车辆实际所有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严禁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和保证金,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出租汽车企业不得对驾驶员的交通违章和运营违规行为实施二次处罚。
(二)加强出租汽车企业考核。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每年对出租汽车企业的资质条件、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诚信服务、文明创建、教育培训、维护稳定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连续三年考核优秀,在实施新增运力投放时,予以优先安排。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收回经营资格证。
(三)加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安装GPS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实现对出租汽车的实时动态管理,优化服务质量,强化安全监管,提升行业智能化管理水平。
(四)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规模化经营。鼓励出租汽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吸收车主入股等方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五)严格落实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加强对出租汽车车辆实际所有人和驾驶员的管理和法制教育,教育他们遵纪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遇重大或特殊情形必须服从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遣、安排。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权益。强化出租汽车企业是维护稳定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对因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善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依法追究出租汽车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四、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
(一)建立诚信考核制度。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行出租汽车驾驶员年度诚信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安全运营、服务质量、遵纪守法等。对考核不合格驾驶员进行培训,拒不参加培训的,依法收回其客运资格证。
(二)加强运营行为监督。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要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活动的动态检查,强化重点部位现场监督。对拒载、乱涨价、故意绕行等违规运营行为和服务质量投诉较多的,责令整改或依法处罚。
(三)做好聘用管理工作。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驾驶员,应向出租汽车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出租汽车企业对驾驶员的运营行为进行监督考核,驾驶员因违规运营或服务质量投诉事件,造成所属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扣分的,出租汽车企业有权责令车辆实际所有人解除聘用合同。
(四)完善学习培训制度。出租汽车企业要完善严格、规范的驾驶员培训和教育制度,定期开展政策法规、职业道德、文明礼仪、交通安全和治安防范等教育,增强驾驶员遵纪守法、依法运营、文明服务意识。
五、优化出租汽车经营环境
(一)严厉打击非法运营。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运营行为。建立交通运输、公安、工商、城管、物价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交通运输部门对伪造运营证、驻点异地运营的出租汽车进行清理,及时纠正出租汽车违章运营行为;公安部门对非法运营的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和其他社会车辆进行取缔;工商部门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城管部门对管辖的公共场所发生非法运营行为予以打击清理;物价部门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收费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坚决制止乱收费现象;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为非法运营提供“保护伞”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实施运力动态调整。根据城市人口、城区面积、居民收入水平和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按规定程序适时进行运力动态调整。新增运力实行公司化经营。
(三)建立运价调节机制。财政、物价、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出租汽车经营成本收益的变化情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完善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制定出租汽车运价和公司管理服务费调整方案。维护运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合理设置停靠站点。公安、建设、城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公共资源,在城市道路、车站、广场、大型购物中心等场所合理设置出租汽车专用通道或停靠站点,为方便旅客乘车创造条件。
六、强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管责任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积极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不断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对因管理不善、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