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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关政策的调整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9-04-1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促进当前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关政策的调整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宿政发〔2008〕18号)施行以来,对于刺激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政策效应的逐步显现,我市房地产市场呈现人气回升、销售回暖、信心恢复的良好势头。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引导消费、拉动投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宿政发〔2008〕18号)有关政策予以调整,调整意见为:

自2009年4月18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凡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房住宅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含90平方米),按所缴契税额的100%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购买新建商品房住宅面积在9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的(含144平方米),按所缴契税额的50%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购买新建商品房高层住宅的(含小高层),按所缴契税额的100%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降低50%缴存;购买二手房住宅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按所缴契税额的100%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购买其它房屋的,契税按国家现行政策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宿政发〔2008〕18号)其它政策不变。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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