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9-04-1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促进当前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关政策的调整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宿政发〔2008〕18号)施行以来,对于刺激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政策效应的逐步显现,我市房地产市场呈现人气回升、销售回暖、信心恢复的良好势头。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引导消费、拉动投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宿政发〔2008〕18号)有关政策予以调整,调整意见为:
自2009年4月18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凡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房住宅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含90平方米),按所缴契税额的100%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购买新建商品房住宅面积在9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的(含144平方米),按所缴契税额的50%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购买新建商品房高层住宅的(含小高层),按所缴契税额的100%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降低50%缴存;购买二手房住宅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按所缴契税额的100%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购买其它房屋的,契税按国家现行政策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宿政发〔2008〕18号)其它政策不变。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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