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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区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宿政发【2011】13号
颁布日期:2011-04-1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区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政发【2011】13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宿州市城区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方案》已经2011年3月21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宿州市城区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方案

我市城区出租汽车车辆运营期限自2010年12月份陆续届满,为做好新一轮出租汽车更新工作,保持出租汽车经营的连续性和行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关于促进和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交运〔2006〕28号)、《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宿政办发〔2010〕1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省、市有关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定为依据,以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和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为目标,不断提高出租汽车的服务质量和车辆档次,提升城市品位,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优质的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宏观调控原则: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出租汽车实行总量控制,实现协调发展的要求,坚持减一增一调控原则。

(二)引导规模经营原则:鼓励出租汽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吸收车主入股、开展合作经营、收购车辆等方式,实行公司化经营,不断优化行业结构。

(三)促进科技进步原则:鼓励使用双燃料车辆,推进出租汽车向节能型、环保型、效益型发展。安装GPS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强化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监管,提升行业智能化管理水平。

(四)实行自愿更新原则:结合出租汽车更新工作进展情况,允许车辆实际所有人根据车辆状况自愿申请更新,适度加快更新步伐,改善市民出行条件,提升行业和城市形象。

三、申请人资格确认

(一)在运营并经出租车辆管理办公室审批登记的车辆实际所有人,可以提出车辆更新申请。

(二)在本方案实施前,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的,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出租车辆管理办公室确认,经审核受让方符合经营资格条件的,完善车辆转让手续,经营期满准予提出更新申请。

四、车辆更新办理程序

(一)申请登记。出租汽车车辆实际所有人凭本人身份证、车辆运营证、行驶证到出租汽车所属企业领取、填写《出租汽车更新申请表》,报出租车辆管理办公室。

(二)审核报批。出租车辆管理办公室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办公场所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统一报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签批,发放《出租汽车更新审批表》。

(三)办理车辆转出或报废。申请人清除原车辆出租客运专用标志(标识),到出租车辆管理办公室缴销车辆运营证、运营标志牌、服务监督卡、顶灯,经查验车辆后领取《出租汽车更新通知书》,自行办理车辆报废或转出(需转出宿州市行政区域)手续。

(四)新车入户。申请人按照《出租汽车更新审批表》拟购车型,购置符合更新要求的新车,凭《出租汽车更新通知书》到税务部门缴纳车辆购置税,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更新车辆入户、上牌等手续。本轮更新出租汽车,原车辆号牌保持不变。

(五)安装配套设施。申请人按照“九个统一”的标准安装出租汽车配套设备设施,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里程计价表校检,到出租车辆管理办公室领取《道路营运车辆登记表》。

(六)办理车辆《运营证》。申请人持《出租汽车更新申请表》、《出租汽车更新审批表》、《道路营运车辆登记表》、车辆购置税凭证、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单、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证、法定保险、安全保证书、服务承诺书等材料,经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审核批准后,领取车辆运营证。

(七)签订服务管理合同,办理服务监督卡。申请人与出租汽车企业签订服务管理合同,到出租车辆管理办公室办理驾驶员服务监督卡,方可投入运营。

五、相关政策

(一)我市出租汽车运营证实行无偿有期使用。更新后的出租汽车运营期限为8年,核定时间自车辆运营证领取之日起计算。运营期满,必须进行车辆更新,由原发证机关重新审核颁发车辆运营证。

(二)更新后的出租汽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量在1.6L(含)以上的全新三厢轿车,车辆技术、性能参数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测方法》(GB18565)规定条件;尾气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2.更新车辆颜色为薄荷青色加水晶银色(委托管理车辆)和闪银黄色加水晶银色(公司化经营车辆),做到车容车貌“九统一”,即统一出租汽车专用号牌、出租汽车顶灯、服务监督卡、里程计价表、空车标志、座垫套、门徽、监督电话、运价表,同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3.在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统一安装GPS监控调度车载终端,接受定位监控、交通信息和安全保障。严禁私自安装无线通讯对讲系统。

4.综合考虑市民出行、城市形象、经营者收益以及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经广泛征求意见,对车辆性能、价格进行分析比对,本轮出租汽车更新车型为上海通用别克、桑塔纳、奇瑞、江淮4种。经营者在上述车型内自主选择。

(三)出租汽车车辆更新后,仍有擅自转让、买卖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一经发现查实,将按照《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依法吊销车辆运营证并重新许可。对运营期内无法继续经营,确需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的,双方当事人应到出租车辆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签订制式《变更合同》,由出租车辆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登记,到车辆所属企业备案。凡未按照规定程序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进行车辆转让的,经调查核实后,依法收回车辆运营证。

(四)出租汽车车辆实际所有人应当与出租汽车所属企业签订服务管理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纳入企业统一管理。出租汽车企业应主动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做到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四公开,自觉接受驾驶员和社会监督。严禁借出租汽车更新之机乱收费,如有违者,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

(五)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办理车辆更新业务的出租汽车企业,将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出租车辆管理办公室收回该车运力指标,调整至管理规范、运营服务优质的其他出租汽车企业。对一年内被责令改正三次以上的企业,依法吊销其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六)物价、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成本收益和成品油价格变化情况,适时制定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方案,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根据《关于促进和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交运〔2006〕28号),加快推进公司化改造步伐,科学制定从委托管理经营模式向以产权为核心的公司化经营模式过渡的实施方案,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八)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行政,做到办事公开、服务热情,对不作为、乱作为、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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