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芜政办〔2009〕8号 |
颁布日期:2009-03-1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芜政办〔200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十日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贯彻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和芜政〔2008〕68号文件涉及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芜政〔2008〕68号文件中部分概念界定
(一)“第一套自住商品住房”是指为自己和家庭居住使用目的而购买的普通住房。包括: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另购普通住房的,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的。
(二)“产权登记”是指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三)“拆迁安置房”是指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实物安置的住房。
(四)“购买商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不包括购买部分产权、部分赠与或部分继承。
(五)第九条中“购房人”以自然人为单位计算;第十条中“购房人”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市区居民户口及户内人口以购房合同签订之日户口簿实际在册人口为准。
(六)第九条中“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和第十条中“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是指购房合同签订日期。
(七)第九条、第十条中“2010年9月1日前”是指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向市财政部门缴纳契税的日期。
购买二手住房符合芜政〔2008〕68号文件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市财政补助政策自2008年11月1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起执行。
二、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征收政策
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中关于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进一步放宽购房政策
(一)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含技师资格)的个人(含非市区个人),在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购房合同,购买第一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比照芜政〔2008〕68号文件第十条,市财政给予购房人所缴纳交易契税额100%的补助。
(二)购房者为非市区户籍人员,在市区一次性购买建筑面积65平方米以上的住房,且为自住房的,可凭房地产产权证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一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住房所在区户籍,取得户籍后享受本市市区家庭子女在芜就学政策;在市区首次购买自住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比照本市市区居民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放宽金融贷款条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商品住房,暂不受面积、价格及贷款次数限制;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买改善型自住房仍享受第一套购房优惠政策;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比照新购商品住房贷款政策,贷款总额不超过评估价60%。
(四)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关于印发芜湖市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的通知》(房金〔2008〕25号)和《关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房综〔2008〕202号)执行。
四、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申领程序
(一)专户设置。市财政部门在契税代收银行设立“购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专户”,对购房人购买第一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财政补助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该资金专户可以转账和提取现金。
(二)补助资金分级分担。购房财政补助资金按现行税收体制,由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财政分级负担。
(三)首次购房证明。购房人申请购房补助时,需先向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提交相关资料,由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出具首次购房证明。首次购房证明出具的依据以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根据购房人的申请时间在现有房屋电子信息系统进行查询的结果为准。
(四)契税申报与财政补助资金申领程序。符合芜政〔2008〕68号文件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购房人在办理产权登记时,仍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契税申报。购房人在办理契税申报时,向市财政部门设在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的契税征收窗口提交“首次购房证明”,对符合芜政〔2008〕6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的购房人按其应缴纳交易契税额的50%填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财政补助通知单”;对符合芜政〔2008〕6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购房人按其应缴纳交易契税额的100%填发“购买小户型商品住房财政补助通知单”。购房人根据契税申报表和“购房财政补助通知单”在契税代收银行办理契税税款缴纳手续。同时,市财政部门对符合芜政〔2008〕6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财政补助对象按购房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发放每平方米100元的财政补助资金(开具现金支票)。
购房人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需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办理财政补助手续。
五、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
(一)适时调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每季度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部门及相关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及时修订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适时将适合需求的地块推向市场。
(二)建立经营性用地预申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自然人可以对拟出让经营性用地提出用地预申请,市国土部门根据用地预申请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出让方案,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自然人缴纳参与竞买诚意金后,即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六、有关建设行政规费、政府性资金(基金)等费用征收规定芜政〔2008〕6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再增加有线电视数字化建设专项基金、煤气入户安装费的征收环节调整政策适用于市区所有正在开发的地块。其他公建配套项目按预售住宅同比例一并征收。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白蚁防治费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收取。
七、完善商品房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商品房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细化各项公建配套设施验收标准。水、电、气、有线电视等产权单位应加快配套建设速度。
八、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
(一)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主动采取措施,开展形式多样的购销服务活动,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住房销售价格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要努力做好化解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的要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企业争取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九、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中央、省、市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对各种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十、芜政〔2008〕68号文件中第九条、第十三条政策执行截止日期调整至2009年12月31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政策暂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