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芜政办秘〔2013〕167号 |
颁布日期:2013-12-2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42号,以下简称《规定》)的实施情况,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规定》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的原则和目的
《规定》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开的原则。通过对《规定》实施效果的评估,检验《规定》中制度和程序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发现《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规定》的立、改、废提供充实的依据,不断提高《规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二、评估的主体
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各开发区管委会是《规定》的主要实施机关,负责开展《规定》实施效果的评估工作,包括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实施和撰写评估报告等相关工作。
市政府的评估工作由市法制办具体负责,各县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级政府、管委会的评估工作。
三、评估的内容
本次《规定》后评估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法性。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制定所依据的上位法被废止或修订后,是否需要及时修订。
(二)协调性。与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冲突;各项制度之间是否相互衔接。
(三)合理性。主要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操作性。各项制度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等。
四、评估的程序
(一)评估主体要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开展评估工作。
(二)评估主体要通过实地考察、座谈、专题调研等方式,收集相关部门、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三)评估主体要在评估工作的基础上,汇总、整理、分析有关意见和建议,提出改进和完善对策,形成评估报告。
五、评估的要求
《规定》评估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评估工作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概况;
(二)《规定》的合法性、协调性、合理性、操作性的分析和评价;
(三)评估结论和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评估工作报告于2013年12月30日前上报市法制办。各评估主体要高度重视本次《规定》后评估工作,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全力推进,切实把此项工作抓出实效。联系人:于磊,联系电话:3119987。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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