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9-3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
芜政办秘〔2014〕174号
无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试点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构建符合芜湖实际情况、具有芜湖特色的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全面推进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农村产权在公开市场上向规模种植户、新型职业农民、家庭农(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流转,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经营的现代种养业,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充分发挥市场在农林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化运作。1.产权交易市场必须遵循阳光操作和平等竞争等基本要求,确保交易规则公开透明、公平公正。2.具有入市意愿的土地经营权等要素供给信息和具有投资意愿的需求信息,在交易平台上充分公开,按市场规律双向选择,电子竞价。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和“三个不得”。1.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村产权向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流转,推进农(林)业产业化和适度规模经营。2.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在严格农林地保护、规划管控的前提下,坚持“三个不得”,即土地流转不得改变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三)坚持实行全过程严格监管。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涵盖投资者、广大农户、交易平台、经纪人队伍等多方利益,影响面广,必须对交易体系运行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保障各方合法合理权益。
三、试点范围和时间安排
在无为县境内开展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试点,试点期暂定1年,2014年内启动,具体启动时间由无为县政府确定。
四、交易机构设立
为加强无为县在试点期间对农村产权交易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在无为县设立分公司(以下简称农交所无为分公司)组织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资金结算、业务咨询等服务。
无为县政府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基层农林水服务单位,负责开展信息收集、资源整合、合规性审核、报送、交易咨询以及其他服务;鼓励和引导农林地经营权成片申请流转交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农交所无为分公司逐步建立激励制度,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农林水服务单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交易范围和品种
无为县农村集体各类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在农交所无为分公司进行;鼓励和引导农民个人各类产权在农交所无为分公司进行流转交易。
在试点期间,农村产权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经营权;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4.农村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5.农业类知识产权;
6.农业生产工具、设施等实物资产和集体股权的处置;
7.其他农村产权品种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适时纳入交易试点范围。
六、制定交易管理制度
无为县政府本着简便易行、规范有序的原则,制定出台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建立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权属复核程序;指导农交所无为分公司制定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交易流程;规范各类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明确各类监管责任和争议处理措施。
合同管理应当成为农村产权流转后规范各方利益关系的主要法律保障。无为县政府要认真把好政策关,指导农交所无为分公司制定科学严谨的合同范式,切实加强合同管理,对部分具体条款包括流转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租金增长机制、农林地用途限制、再流转许可、入股分红等要严格规范,并督促县直有关部门和农交所无为分公司共同做好法律咨询和保障服务。
七、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为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进场交易,创造良好的流转交易氛围,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收费减免、项目融资和项目申报等方面制定配套政策,全力支持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1.试点期间,对无为县境内1至5项农村产权交易品种免收转让方的交易费用,由市及无为县两级财政各分担50%补贴给农交所无为分公司。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制定。
2.鼓励金融机构对流转的农村产权提供金融服务;对农村产权流转后建设的涉农项目提供担保、融资方面的重点支持。由市发改委(金融办)会同市人行、芜湖银监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提出具体支持措施。
3.通过农村产权交易试点重点培育规模种植户、新型职业农民、家庭农(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和现代农业发展等项目资金安排上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市发改委(金融办)、财政局、农委、林业局、国土局、水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八、组织保障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芜湖市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协调指导小组,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进行协调与指导。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市发改委(金融办)、农委、林业局、国土局、水务局、物价局、财政局、司法局、法制办、人行、芜湖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建立联络员制度。
(二)无为县政府应成立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领导。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引导督促农村产权进入农交所无为分公司开展流转交易;抓紧制定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研究出台有关管理办法以及相配套的政策、规程;切实加强试点情况监测和重点问题剖析,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农村产权交易体系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有关部门的监管机构建设和监管力量配备,切实做好法律保障、规划管控、现场监管等各项基础工作,更好发挥政府服务效能。
(三)市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为推进全市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做好基础性工作。市发改委(金融办)负责牵头协调试点的日常工作;督促农交所加强对无为分公司的工作指导;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适时在其他县区推广。市农委、林业局、水务局、国土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无为县建立健全相关行业监管办法和机制。市财政局会同无为县制定支持农村产权交易的有关财政补贴政策。市物价局会同市发改委(金融办)、市财政局落实农交所无为分公司交易收费标准的审核、报批和收费公示。市司法局、市法制办指导无为县做好对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工作。市人行、芜湖银监分局指导协调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村产权交易金融服务,丰富涉农金融产品和模式。
(四)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负责在无为县设立分公司,牵头制定交易程序和规则,设立投资者准入门槛,建立入市审查制度、交易预报制度和投资履约保证金制度,逐步制定经纪人队伍管理办法,建立咨询投诉反馈协调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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