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芜政办〔2015〕8号 |
颁布日期:2015-05-0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政策的若干意见》已经2015年4月30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5月8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促进房地产市场
健康发展政策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等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金融政策
(一)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87号),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要求,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住房信贷支持力度,优先满足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贷款需求。金融部门要落实首套普通住宅首付款比例30%和利率下限7折优惠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金融部门要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全面执行二套房首付比例下调至40%金融政策。加快受理、审批、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不压单、不压贷。
(二)切实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贷款问题。各商业银行要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并向商业银行总行积极争取开发贷款额度,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开发贷款授信审批效率。对达到授信条件的开发贷款,及时发放,促进房地产市场供应。
二、促进房地产市场消费
(三)全面执行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四)进一步放宽公积金贷款。
1.调整最低首付比例。(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次贷款的为20%。(2)购买二手房的,按房屋使用年限调整,其中:10年(含)以下的为20%;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30%;20年以上的40%。
2.缴存人同意在缴存余额达到贷款额度的1/10时才办理购房、还贷提取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月缴存额相对应的最高贷款额度给予贷款。异地贷款同上执行。
3.提高夫妇双方最高贷款额度。双方月缴存额合计在1600元以上、2800元(含)以下,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40万元;双方月缴存额合计在2800元以上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50万元。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调整为25年。
5.支持引进人才和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含)以上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00元(含)以下的人员,在我市市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别墅除外),在芜湖市惠居住房金融有限公司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基准利率的9折执行。
6.支持棚改居民购买住房。列入棚改对象的家庭,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再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其最低首付比例为30%,利率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准利率。
三、优化房地产开发投资环境
(五)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按照归类合并、减少占压的原则,对在我市市区继续竞买土地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缴纳的相关保证金、保修金及安全文明措施费的征缴,作如下调整:
1.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颁布的《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精神,我市已实行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原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取消。
2.土地出让建设工期保证金。开发企业缴纳建设工期保证金后,可将已建成的市区商品房抵押给市民强担保集团,市民强担保集团向市土地收储中心出具保函后,市土地收储中心可以将其对应价值保证金暂借给开发企业用于项目建设。
3.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根据《芜湖市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第7条、第21条交存及退还的相关规定,对未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交存比例分别为:项目交付满3年的,交存比例为应交存比例的60%;交付满4年的,交存比例为应交存比例的30%;交付超过4年的,免交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
4.安全文明措施费。(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预付、支付计划执行;(2)没有预付、支付计划,合同工期在1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1年以上(含1年)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5.房地产新增用地土地使用税。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提升房地产行业信心,开发企业从即日起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所缴纳的第一个完整年度的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等级税额标准征收,市财政部门按芜地税〔2010〕112号文件确定的等级税额标准执行。
(六)创新地下车位管理制度。地下非人防车位,给予办理预售许可证;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
四、全面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
(七)支持货币化安置。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等文件精神,通过发放“购房券”的方式,引导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并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环境。
五、加大宏观调控力度
(八)科学安排土地供应规模,合理制定供应结构。按照“以需定量、供需平衡”原则,对房地产的需求量、供给量按区域和物业类别进行分析研究,以此确定下一年度土地供应的规模、结构、区域分布。支持发展文化、娱乐、旅游、养老等地产。
(九)加强市场监测监控和分析研判。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严把综合验收备案关,对房地产项目的在建情况以及企业资金运行状况实施全程动态监控,准确掌握项目在建规模、工程施工形象进度、项目开竣工、商品房预销售情况,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动态报告制度,准确把握市场走势,增强分析研判市场能力,继续做好市场稳定和风险防范工作。
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十)市报业集团、广播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开辟专栏、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宣传国家和省、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稳定市场预期,引导消费者理性购房,避免人为炒作,防止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加大对芜湖城市形象宣传、商业推介等活动,为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其他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县可参照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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