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芜政办〔2016〕3号 |
颁布日期:2016-01-3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月23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31日
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的活动。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凡按规定应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市政府决策时,市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办)要严格履行审查把关职责,确认是否已开展风险评估,未经评估不得提交集体讨论、作出决策。市政府办负责指导、监督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下列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重大项目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使用不同的方法和指标进行风险评估。
(一)规划与发展类。包括编制或调整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重大产业规划和专业规划等。
(二)投资项目与建设类。包括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
(三)民生类。包括其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分配调整、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所需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风险评估主体包括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一)风险评估责任主体,主要负责风险评估事项的确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协调推进、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核、风险评估结果的运用等。由市政府决策的,决策前期承办单位为评估责任主体。由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决策的,该决策部门为评估责任主体。涉及到多部门、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评估直接责任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由市政府指定评估责任主体。
(二)风险评估实施主体,主要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风险评估方案的设计、风险信息的收集、风险评估报告的形成等。由决策承办单位牵头成立风险评估机构或由第三方专业评估咨询机构担任风险评估实施主体,在风险评估实施主体的评估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七条风险评估应当重点就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成本收益、生态环境、公平效益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主要评估决策部门是否具有法定的决策权限、决策内容是否符合该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的行政决策程序。
(二)合理性,主要评估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是否与区域发展目标相一致,是否代表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能兼顾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可行性,主要评估重大行政决策所涉及群体和范围界定是否明确,决策内容与目标群体的需求是否一致,时机是否合适,条件是否成熟。
(四)可控性,主要评估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问题,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等;是否征求了群众的意见;所涉及的群众对重大决策的认知度;所涉及的群众对重大决策的满意度等。
(五)成本收益,主要评估重大行政决策的直接预算收益是否高于直接预算成本、收益成本比率等。
(六)生态环境,主要评估重大行政决策是否有权威部门的环保鉴定和审批手续,是否对生态环境风险进行了实证调研,是否有相应的生态污染应急处置预案等。
(七)公平效益,主要评估重大行政决策所涉及的群众是否能平等的享受政策所带来的利益。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风险评估小组,成员包括风险评估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实施主体的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及群众代表等。其中风险评估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
(二)制定评估方案。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的目的、原则、指导思想以及评估的内容,突出评估重点,按照评估方法和时间要求,组织相关人员扎实开展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收集评估信息。评估实施主体按照评估方案,采取走访群众、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渠道收集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信息。
(四)组织分析论证。评估实施主体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政策依据,决策实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条件,利益相关方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相应的配套措施、决策实施的成本及收益、决策实施的环境影响等进行科学预测和充分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计算评估结果。
(五)形成评估报告(送审稿)。评估实施主体要根据评估的结果,撰写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事项基本情况、开展评估工作情况、评估方法、评估过程、风险评估结果、有针对性的化解措施、制定化解控制风险预案、评估结论和决策建议等。
(六)审查评估报告。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对风险评估报告(送审稿)进行审查。重点审核:评估内容和程序是否完备,评估方法是否科学,征求意见是否广泛,反映意见是否全面、真实,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可行、有效,风险评估结果和风险评估结论是否准确。经审核确认评估报告存在较大问题的,要退回评估实施主体重新组织评估。评估责任主体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
第九条风险等级划分及评估结果运用。
风险等级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5级。决策部门或评估责任主体要充分尊重和重视风险评估结论,科学决策,防止和减少重大行政决策风险发生。
(一)风险特别重大的(I级),不能实施。必须指导、监督责任主体及时调整决策,制定化解风险的措施和预案,切实化解风险后再实施。
(二)风险重大的(II级),暂缓实施。责任主体必须及时修改完善决策方案,制定化解风险的措施和预案,经再次组织评估确认风险等级降低的,待化解风险后再实施。
(三)风险较大的(III级),慎重实施或者部分实施。责任主体必须有针对性地制定化解稳定风险的措施和预案,认真化解,妥善实施。
(四)风险一般的(IV级),可以实施。但责任主体必须制定防止产生新风险的措施。
(五)风险较小的(V级),可以实施。
第十条评估责任主体应及时将决策部门的决策意见和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办备案,同时抄送市各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未经有权机关授权,评估主体、参与评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外公开评估内容、过程和结果。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情况列入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评估责任主体或实施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评估而未评估,不按规定的程序、要求或约定进行评估,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由上级机关、监察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决策机关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决策行为,或违背评估结果,不根据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决策,决策的合理性严重不足,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市直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县(区)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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