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1-05-2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2011年4月29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保持房地产
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抓住芜湖作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核心城市的有利契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加快城市化步伐,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芜湖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体系
(一)全面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进一步严格保障性住房项目管理,坚持市场化建设模式,做到高起点规划、资金保障、政策落实、监管到位、公平分配,促进项目早开工、早竣工、早使用,逐步形成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限价商品房并举的多层次、宽领域住房保障体系。2011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27843套,完成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12631户,进一步改善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条件,做到应保尽保。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按照加大增量、激活存量、节约集约的要求,科学确定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和出让规模,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保障性住房用地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年度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三)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制定有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管理、以区为主,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的原则,促进商品住房结构更趋合理。
(四)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初始就业者。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功能和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查处。
二、加强市场调控,遏制商品住房价格过快上涨
(五)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本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合理引导居民住房消费理念。2011年,市区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同比涨幅控制在当年我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以内。
(六)积极探索限价商品住房制度。建立科学的土地综合评估体系,选择若干基础设施完善的地块,采取限房价、竞地价土地供应方式,探索相对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制度。
(七)认真执行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要切实落实好国家、省及市政府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及具体措施。对违反我市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依法适时调整预征率。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住建委抄告税务部门,进行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缴纳情况的重点稽查。
(八)从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九)完善土地出让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开竣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必须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开发周期约定,凡因开发企业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开工且超过3个月、未完成年度开发量或达到预售条件未预售的,一律转为现房销售。
对延期开发的企业进行约谈,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十)按时收缴土地出让金。市国土局、土地收储中心会同相关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对已出让地块逾期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开展全面调查,摸清原因,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意见。用地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没有特殊原因而未按约定期限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市国土局、土地收储中心会同地块所在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负责清缴;逾期未缴纳的,按合同约定追缴滞纳金,并对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逾期未付的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扣缴;逾期未缴纳滞纳金且按合同期限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市国土局会同地块所在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依法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一)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对住房保障工作实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对稳定房价实行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制,市监察局、住建委、国土局、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约谈、考评、问责机制,加强对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落实国家和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实现新建住房价格年度控制目标,并将上述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各县、区政府、市直部门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从而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实行责任追究。
三、加快房地产开发进度,增加市场有效供给
(十二)合理调节土地供应规模。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地块规划功能和用地强度。
(十三)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项目,要加快房屋征收工作进度,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保证项目用地出让后按时开发投资建设。新增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全部实行“净地”出让。
(十四)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建设行政规费、政府性资金(基金)等费用延缓征收。市财政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委等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期限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合同约定的开发项目,其在报建环节应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线电视数字化建设专项资金、煤气入户安装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环节征收;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序进度开竣工的项目,其后期项目上述费用连同前期推迟缴纳的上述费用立即征收,并且其他后续项目上述费用一律在报建环节征收,否则,停止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停止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十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切实落实中小户型普通住房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9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占50%以上,且严格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项目,其行政规费可推迟到初始登记时缴纳。
(十六)加快已出让土地开发进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推迟半年以上未动工建设或虽开工但自开工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面积不足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的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按闲置土地处置,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自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2年未开工建设,或开工建设面积、竣工量不足开发建设总面积2/5的,无偿收回未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有合同约定的从其合同约定。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
四、引导合理住房消费,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
(十七)在2011年1月1日(二手房交易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2年6月30日,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市财政给予所纳契税100%的补助;购房家庭的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满1年的,购买7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市财政给予所购房屋面积1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和所纳契税100%的补助。
(十八)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个人或家庭,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内,在本市市区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下同)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市财政给予所纳契税额100%的补助;对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个人或家庭,市财政再给予所购房屋面积1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
(十九)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和改善职工住房的作用,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
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提率;对因房屋拆迁造成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的,享受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十)外地人员在芜湖市区购买商品房,人均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准予房主、配偶、未婚子女以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户口迁入;外地人员在芜湖市区购买45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可以通过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办理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二十一)规范已享受补助房产的转让。已享受《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芜政〔2008〕68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芜政办〔2009〕8号)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投资开发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芜政〔2010〕12号)以及本意见相关财政补助政策的普通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否则退回已享受的财政契税补助和购房补贴。
(二十二)规范购房补助政策适用时限。符合上述条款的购房家庭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下同),并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其产权登记和享受财政补助日期延长到2012年8月31日。
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并已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家庭,在2011年8月31日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仍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投资开发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芜政〔2010〕12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投资开发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费〔2010〕104号)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补助政策。逾期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不再享受相关政策。
房改售房、直管公房买卖、拆迁安置商品房、拆迁安置存量房、房屋互换等交易类型,以及购买定向销售房、单位集资建房、购买部分产权或部分赠与、部分继承及同一户口簿内家庭成员之间房屋产权转让等交易行为,不享受相关财政补助政策。
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按《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执行,高层次人才的认定按《关于贯彻执行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补充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费〔2009〕113号)执行。
五、强化房地产市场服务和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
(二十三)切实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市房地产项目开发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实行定期调度制度,积极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供水、供气、供电、消防、人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促进房地产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使用,切实改善服务环境。市国土局、城乡规划局、住建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要会同项目所在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加强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和施工许可后的跟踪服务和监管,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约投资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投资快速增长,增加市场供应量,改善市场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十四)创新审批服务机制。本着精简、高效原则,按“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期办结”的要求,建立健全集中办公、并联审批、缺席默认、限时审结制度,取消所有不必要的审批项目,创建一流的审批服务制度。
(二十五)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机制。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的研究和市场走势分析,完善房地产统计、信息分析和披露制度,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房地产开发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二十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每次不少于2万平方米、对形象进度已达到预售条件而开发企业不申报预售的项目以及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开发建设的项目一律转为现房销售的规定。推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二手房网上签约及交易资金监管,进一步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完善落实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明码标价、“一价清”及备案制度。已经批准预售的商品住房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各职能部门要加大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欠缴出让金、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散布虚假信息、不实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继续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对欠缴出让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暂停新购置土地,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延期。
(二十七)积极引导开发企业注重住宅品质的提升,增强住房功能的性价比。同时加强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和环境配套的监管,让老百姓住上安心房、舒心房。
(二十八)进一步加强舆论导向的作用,加大芜湖“宜居、宜业、宜游”新闻宣传力度,引导居民合理消费。对住宅价格明显高于同类区域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六、本意见执行至2012年6月30日终止。本市以前出台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市各相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市辖各县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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