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铜政办〔2010〕8号 |
颁布日期:2010-02-0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铜政办〔2010〕8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制定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四日
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意见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为加强和规范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规定并参照周边地区的做法,现就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本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本市其它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论所处区域,计税毛利率均为3%。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全市房地产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市区范围的房地产企业暂按3%预征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县域范围的房地产企业预征率不低于2.5%),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
三、预缴应纳所得税额计算方法:应纳所得税额=[当期销售已完工产品收入+当期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即预售房收入)]×3%。
房地产企业应按上述方法计算2009年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扣除当年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后的余额,于2010年3月31日前补缴入库。
四、对未按上述预征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开展纳税评估,凡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小于预征率的,均应纳入日常核查或重点检查对象。对查补的税款应分清预缴所属期,按规定计算加收滞纳金,并处以查补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企业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检查可追溯到2009年以前年度,按照预征率进行核定征收,并追缴少缴税款。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凡要求退还多缴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企业,经税务机关实地检查核实后,确定退(补)税款。检查发现少缴税款的,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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