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铜政办〔2010〕44号 |
颁布日期:2010-05-2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铜政办〔2010〕44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房屋权属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部分城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建房市函〔2009〕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违法必究”的原则,现就解决我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不规范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屋登记的,实行购房人办证与企业补缴税费相分离,依法登记确权与追究违法行为相分离。购房人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免税)单、经济适用房准购证、物业维修基金收据等材料直接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登记,市房屋登记部门在受理登记时,及时将有关信息函告相关部门,各职能部门负责责令开发企业补办相关手续和补交税费。
二、对于单位房改、集资建房以及企业改制等过程中,已出售给个人的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实行公告确权制度。先由单位对申请登记房屋在《铜陵日报》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对于土地和房屋权属无异议的,属于房改购房的,购房人凭公有住房出售申请表、协议书、价格核定单、购房缴款收据、契税免税单等资料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登记;属于集资建房的,购房人凭集资建房确认名单批复、购房协议、购房缴款收据、契税免税单等资料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登记;属于协议价或市场价购房的,购房人凭购房协议、购房缴款收据、契税完税证等资料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登记。
三、对于旧城改造和城市拆迁中,因拆迁人建设手续不全导致被拆迁人无法办理安置(回迁)房屋登记的,被拆迁人可凭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安置(拆迁)协议、房屋来源等证明资料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登记。市房屋登记部门在受理登记时,及时将有关信息函告相关部门,各职能部门负责责令拆迁人完善相关手续、补交税费。
四、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在原单位自有用地上已建成的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用地、规划等报建手续不全的,应先完善手续和补交税费,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改制的企事业单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补办用地、规划手续的,经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踏勘确认后,出具用地和规划证明资料,作为确权办证的依据。
五、未办理质量验收的房屋申请所有权登记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市房屋登记部门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不予办理。
六、开发建设单位或售房单位主体已不存在或变更的,由原投资主体、上级主管单位或接管单位、改制后新体负责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七、开发建设单位拖欠税费的,市房屋登记部门不得为其自有物业办理房地产证及权属证明,但不影响购房人或被拆迁人办理房地产证。购房人和被拆迁人按国家、省、市规定和标准向征收部门缴纳自身应缴的房地产登记有关税费后,方能取得房地产证。对拖欠税费的建设单位,有关征收部门应加大催收力度,督促限期清缴;逾期不缴纳的,有关征收部门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八、本意见适用于原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施行之日(2008年7月1日)前所建成和购买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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