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淮政办〔2011〕16号 |
颁布日期:2011-03-3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淮政办〔2011〕16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11〕8号)要求,为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新“国八条”关于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要求
根据我市2010年度GDP(461.6亿元,同比增长14.2%)和人均可支配收入(15190元,同比增长10.6%)的增长速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2011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同比涨幅控制在10%以内。
严格执行商品住房价格明码标价制度。新上市楼盘必须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供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方案,销售方案中须明确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一次性在销售现场公开全部房源及每套房屋销售价格,并在淮北市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上调销售价格,需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销售现场和淮北市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重新进行公示。凡未明码标价或未经备案、公示上调销售价格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房屋销售。
二、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商业银行的窗口指导,并适时对各家商业银行利率执行情况进行监测。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三、发挥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征管的调节作用
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征收,严格按照《淮北市关于契税优惠政策调整的通知》(财农村〔2010〕307号)文件执行。对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四、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积极推进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房区改造等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量,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
五、严格住房用地管理
依法查处整治闲置房地产用地。对已供房地产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的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没有动工开发建设的,将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加强信息披露和舆论引导
采取周报、月报等形式定期在淮北市政府网和淮北市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以及主流媒体发布我市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正确解读国家、省、市出台的有关房地产调控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引导居民理性消费。
七、濉溪县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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