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2-10-1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鼓励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园区外来务工和管理人员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发区、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管理和建设方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皗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的规定:“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其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市房管局、建委、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审计、物价、监察等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鼓励并支持规模较大、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土地利用要求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规模较小、务工人员较少的企业,可根据需要在园区集中建设,或在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按成本价认购。
二、户型结构与建设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可以是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是成套住房,以单元型或宿舍型为主。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结构、建筑设计、装修与设施设备等标准按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质监局《安徽省保障皗住房建设标准》(DB/1524—2011)执行,最大不超过60平方米,并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单元型或宿舍型建筑设计应符合建设部《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功能齐全,达到入住条件。
三、建设程序
(一)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向园区管委会申请,管委会本着积极支持、计划管理、统筹安排的原则,根据企业的投资规模、用工需求、场地情况等研究确定建设项目。区级园区应在管委会核准后报区政府批准。
(二)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对已确定的项目,由市房管局在7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发改、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现场勘
查并召开联审会议,各单位确定各自审批责任人参加。参加联席会议的部门应作出明确的审查意见。无故缺席或参加联席会议没
有作出审查意见的,均视为同意。
联席会议审查后,由市房管局报请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纳入保障皗安居工程建设计划。
(三)对经批准的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市发改、规划、建委等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办理立项、规划、施工报建等有关手续,相关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高效服务。
(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负责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开发区、工业园区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或项目使用皗质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责任者责任。
(五)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只租不售。
园区企业在建或完成详规、施工报批等手续拟建的项目,须按上述要求完备项目批准、备案等有关手续,开发区管委会有关
部门要做好跟踪服务。
四、优惠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的规定,认真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皗收费和政府皗基金。
(三)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并纳入全市住房保障建设计划的项目,且建设管理符合规定要求的,市政府将中央、省级补助公共租赁住房的专项资金全部奖励给企业,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基础设施等配套建设。具体的奖励程序为:公共租赁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园区管委会或区政府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房管局对其分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符合条件后将“以奖代补”资金拨付给园区管委会或区政府。
(四)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支持企业在工业项目用地标准范围内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所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在工业项目7%的配套办公及生活设施比例内配置,工业用地皗质不变。
五、本意见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濉溪县可参照执行。
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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