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2-03-1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淮北市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为应对国内成品油价格变动,缓解燃油(气)价格波动对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适应出租汽车燃料成本不断变化的新形势,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皖政明电〔2010〕2号)和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和进一步完善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皖价电〔2008〕69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情况,特制定我市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一、基本原则
根据“价格联动、合理分担、确保稳定、促进发展”的要求,联动机制应体现以下基本原则:
(一)对应联动,同向运行。即出租车运价与油、气价格实行挂钩联动。运价随油(气)价格的涨跌做同向调整。
(二)建立长效机制。联动机制不是应对一次性油(气)价格波动,而是着眼于应对今后较长的一个时期能源价格频繁变动的局面,长效运作。
(三)合理安排联动时间,不作频繁调整。在把握联动机制启动的时间上,应综合考虑出租车运价调整的时间节奏,如果距上轮调整或者加收附加费时间太近,则可安排到下次燃料价格变动时一并考虑,避免频繁调整。
(四)及时疏导燃料成本。联动机制只针对国家统一进行的车用燃料价格调整发挥作用,在方案制作时,不得搭车消化其他成本。如遇其他原因要调整出租车运价,则仍应履行定价听证程序。
(五)严格程序。联动机制实施前,价格主管部门仍应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征求意见等工作。启动时由市政府批准。
二、操作方法
(一)联动方式。根据油(气)价格涨跌幅度,可采取加收或取消燃油附加费、调整出租车运价的方式。
(二)启动点的确立。以2010年成本监审日期(淮价本监(2010)13号)我市平均燃油(气)价格为基期价格(93号汽油价格6.38元/公升,车用天然气价格3.58元/立方)。运价与燃油(气)价格联动的启动点为:以基期93号汽油或车用天然气价格为标准累计升降幅度为10%(含)~20%时,以1元为单位加收或取消燃料附加费或者调整运价。对于政府给予的补贴,按补贴的标准和时限折算为燃料价格,调整启动点。
(三)运价的调整方式。当油(气)价格升降幅度达到启动点时,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综合考虑出租汽车成本构成和运价水平等因素,制定加收或取消燃料附加费、调整基本租价、车公里租价等办法实施运价调整的具体方案。
(四)运价调整间隔时间及观察期。为避免出租车运价频繁调整,启动联动机制后,运价调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一年,当燃料价格上涨或下降时,设立一段观察期,观察期一般为2个月。
(五)联动方案的启动。凡属国家和省统一调整燃料销售价格而形成的单一成本推动型的出租车运价联动调整(含价外加收或取消燃料附加费),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价格、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六)如遇国家或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应服从于统一的政策规定。
三、建立出租汽车运价监测制度
市物价、交通部门将选择经营比较规范、有代表性的出租汽车企业作为运价监测点,定期对监测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为调整运价或加收燃油附加费及制定有关价格政策提供依据。
四、进一步加强行业和内部管理
市各出租车经营单位和经营车主应进一步加强行业和内部管理,规范经营,按规定明码标价,并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借机乱涨价、乱收费行为,维护出租车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方案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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