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9-2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实行征收补偿安置的市场化。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科学确定安置方案和安置方式,大力引导和积极推行市场化安置,通过提供政策优惠、搭建“商品住房平价超市”等方式,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市场化安置,自主选择商品住房。对未明确安置点的征收安置房,采取团购商品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形式进行安置,政府不再直接投资建设。
二、实施住房保障多元化
县(区)政府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通过收购或长期租赁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也可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支持保障对象在市场上承租住房。
县(区)政府通过收购、长期租赁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或通过货币化安置实施棚户区改造的,计入年度住房保障考核目标任务,并视同新建方式享受中央、省级资金补助等政策支持。
三、鼓励外地居民来淮购房兴业
适当放宽购房贷款条件。非淮北户籍人员在全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金融机构不再要求提供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适当降低户籍准入门槛。非淮北户籍人员在淮北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凭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房款发票等在房屋所在地申请迁入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
积极实施人才兴市战略。对取得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经市人社部门批准招录的我市急需的技术工人,在我市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来我市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给予总房价1%的契税补贴。
四、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规模和房屋供应结构
加强对土地供应的分析,按照“控制增量、节约集约”的要求,科学确定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和出让规模。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土地供应计划的衔接,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适时适量投放土地。加强对已供土地的监管,引导预期,保证土地市场平稳。坚持统筹有序的原则,适度控制商品房用地供应,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规划功能和用地强度。
引导帮助开发企业处理好不同等级的市场结构、不同产品档次的产品结构、长短线项目的周期结构等问题,调整产业结构,做大做强以旅游、养老为核心的综合商业地产;发挥规划引领的作用,均衡优化资源配置,逐步向东部新区、烈山、杜集转移;调整产品结构,实现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供应,以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住房需求。
五、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至2015年6月30日前,在淮北市购买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首次购买改善性住房的(以上均不含二手住房),给予总房价1%的契税补贴。
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对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进城购房户,受益财政可给予一次性奖励,契税受益财政对购房契税实行全额补贴。
各金融机构要支持居民住房消费。适当增加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缩短放贷审批周期,优先满足个人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信贷需求,落实贷款利率优惠政策,积极争取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房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
六、充分发挥公积金对市场的调节作用
适度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下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续缴存一年以上放宽到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
七、改善房地产市场管理和服务
市规划、国土、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会同各区政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和施工许可后的跟踪服务和监管,通过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均衡发展。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擅自更改规划、违规预售、不公示项目相关信息、发布虚假广告、合同欺诈、延期交付不承担违约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同时责令限期整改。
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分级监管制度。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级。根据被监管项目开发企业信用等级,结合自持物业、资质等级等情况,对资质和信用等级较高、经营业绩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降低其监管资金标准。
商品房销售备案价格由经营者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商品房销售备案价格由经营者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物价部门在备案时不再审核商品房销售备案价格。
各相关单位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缴纳的相关费用和保证金性质的各类资金的后置工作。在工程报建阶段应缴纳的人防、墙改、散装等各类行政性规费延缓至办理预售环节缴纳。
八、强化房地产市场监测与引导
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权威分析报告,作出趋势性预判。完善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机制,房管部门要建立市场异常变化、突发性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制定风险应对的应急预案。
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宣传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引导居民理性分析判断,稳定市场预期,促进居民理性消费。及时、主动澄清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与评论扰乱市场、误导消费者。
九、加强对房地产工作的领导
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建立房地产市场协调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房地产市场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各相关部门要按月公布商品房供应(在建、在售、已售)和成交价格、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和工程建设情况,预测下月商品房供应量和供应时序。
各相关部门要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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