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1-2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后期管理的实施意见
合政办〔20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合政〔2013〕11号)和《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合政办〔201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后期管理的范围和机构
(一)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是指廉租住房承租人入住廉租住房后的管理工作,包括廉租住房物业服务、资格动态管理、资金管理和其它相关管理。
(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实施。
为提高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招投标形式,以合同委托方式将已配租廉租住房的物业服务、租金催缴、入户回访、房屋腾退等部分日常管理工作交由资质高、信誉度好、有实际管理能力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所承担的后期管理和物业管理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做好资格动态管理、业务指导、监督考核、资金拨付、使用核查以及协调等工作。
二、廉租住房的物业服务
(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与廉租住房承租户签订《廉租住房物业服务合同》和《廉租住房承租人规约》,并督促实施。
(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处理廉租住房承租人的物业服务投诉及其它问题。
(三)廉租住房的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廉租住房的资格动态管理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根据《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负责实施。
(二)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委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每年度审核廉租住房承租人的承租资格,并核发《合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须根据《合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证》内容,办理廉租住房的入住或腾退以及结清相关费用等手续,并将廉租住房入住和腾空情况及时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
(三)承租人须腾退廉租住房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接到《合肥市廉租住房腾退通知书》后,负责督促承租人在3个月内腾退该廉租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燃气、物业综合服务费等费用。
(四)承租人自愿退出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承租人及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燃气、物业综合服务费等费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
四、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资金管理
(一)住房租金。
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合肥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向承租人收取房屋租金。
2、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纳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综合服务费用。
市财政对廉租住房承租家庭物业综合服务费给予50%的补助。
(三)物业维修费用。
廉租住房物业维修费用,从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拨付。
(四)廉租住房配建的商业性服务用房产权归市政府所有,其租赁收入纳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和房屋维修等费用的不足。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向廉租住房承租人公布其房屋租金、物业综合服务费、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网络等各项价格(收费)标准。
本意见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9年4月8日发布的《关于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后期管理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11号)同时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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