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 文号:合政办〔2011〕42号 |
颁布日期:2011-10-2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更新下线出租汽车管理的通知
合政办〔201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防止已退出营运的出租汽车再次流入市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更新下线出租汽车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更新下线出租汽车达到国家报废标准规定的,必须报废,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加装的燃气装置(含车用气瓶)一并拆解报废。
二、未达到报废标准转为非营运车辆的出租汽车,其经营者应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下清除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车辆改色,改色后应明显区别于本市现有出租汽车标志色;加装燃气装置的,应在市燃气管理机构监督下由具备资质的企业进行拆除报废,车用气瓶由市质监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符合过户条件的,在取得环保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办理车辆更新手续时,应提交上述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车辆过户及流向资料,否则不予办理更新。
三、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我市入户,车身颜色不得与我市出租汽车标志色相同或相近,不得安装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原外地营运出租汽车转为我市非营运车辆的,必须按照前述要求改色,拆除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和燃气装置(含车用气瓶);同时应当符合我市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同类车型现行的排放标准,并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经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不予转入。
四、利用下线出租汽车从事非法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规从重处罚;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五、汽车维修企业违规承修已报废出租汽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六、利用下线出租汽车或其他车辆制造、销售假冒出租汽车牟利的,由相关管理机构进行取缔,并依法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市民群众提供造假出租汽车线索及证据,依据《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展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1〕95号)的有关规定,对举报造假出租汽车并协助查扣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举报造假出租汽车窝点并协助查处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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