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阜房办﹝2009﹞60号 |
颁布日期:2009-04-1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诉讼案件应诉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阜房办﹝2009﹞60号
局属各单位、各科室:
《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诉讼案件应诉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4月13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诉讼案件应诉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为加强房屋登记诉讼案件管理,明确应诉程序,划分案件责任,进一步规范房屋登记案件应诉行为,提高应诉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应诉职责
局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负责应诉协调、指导工作,并可根据需要召集案件分析会议,分管业务的局领导、有关单位负责人、法规科和局法律顾问参加案件分析会议。案件涉及的相关单位负责调阅、复制证据资料,配合局法规科做好应诉和参加庭审。局法规科负责应诉案件综合管理,具体做好案件登记、转办、督办和相关协调事宜以及结案案件统计分析、归档整理。
二、一审应诉案件办理程序
(一)所有应诉案件均由局办公室负责接收,由办公室统一登记、交分管法制的局领导审批。
(二)应诉案件经局领导审批后,一日内转交至法规科登记造册。法规科安排专人登记,并在一日内转至有关责任单位,并将案件书面告知市房地产市场产权监理处,监理处予以限制。经济开发区及城市规划区外的房屋登记诉讼案件,由有关责任单位限制。
(三)有关责任单位接到应诉案件通知后,于2日内提交证据复印件2份并就登记情况出具书面说明,交至局法规科。
(四)法规科在2日内转交局法律顾问;也可根据案件情况建议召开案件会审会议,由局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法规科和局法律顾问参加。
(五)法律顾问在3日内出具答辩状、委托书,按期向法院提交有关证据和依据。
(六)法律顾问和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按时出庭答辩。
三、二审案件办理程序
(一)一审判决或裁定胜诉案件,不再上诉。败诉案件向局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汇报,决定是否上诉。决定上诉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由局法律顾问负责提交上诉状,法律顾问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按时出庭答辩。
(二)二审案件判决胜诉的,按照判决执行。败诉案件涉及赔偿风险的,局法律顾问应出具代理意见书,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申诉、抗诉。决定申诉或者抗诉的,参照本条第一项之规定办理。
(三)再审案件,按照法院判决结果执行。
四、登记错案责任划分
(一)主观原因造成的登记错误,由登记机构赔偿,并可向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人追偿。
(二)客观原因造成的登记错误,由登记机构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应诉环节因工作懈怠,导致超期提交证据、依据而败诉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局法律顾问的不当行为造成案件败诉的,追究赔偿责任,并可以视情况解除顾问合同。
五、完善交接手续
局法规科应尽快完善应诉案件各个环节的交接手续,以书面签字为主,并做好案件督办。
六、复议案件和局其他行政诉讼案件参照执行。
七、本规定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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