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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阜阳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阜政办〔2010〕65号
颁布日期:2010-08-2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实施阜阳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通知

阜政办〔201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通知精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了《阜阳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指导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认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规划》实施的检查、督促、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规划》的要求,结合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抓紧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制定措施,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积极开展工作。要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督促采矿权人按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四、要加强《规划》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遵守、执行《规划》的自觉性。要加强《规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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