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阜政办〔2010〕73号 |
颁布日期:2010-09-2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和建设项目绿色图章管理制度的通知
阜政办〔2010〕73号
颍州、颍泉、颍东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和建设项目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阜阳市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和建设项目
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为加快我市城市绿化和园林城市建设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阜阳市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和建设项目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一、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
(一)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要按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使公共绿地层次分明、布局合理。对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要划定绿地范围控制线,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规划完成后要组织专家评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二)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地规划或绿地性质的,必须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并经原规划批准机关依法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三)要将城市范围内的河岸、湖岸、桥头、城市主干道等地带列为绿线管理的重点部位。要严格保护重点公园、风景区、湿地和古树名木。对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游乐设施等,要限期迁出。
二、建设项目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对城市建设项目实行绿化审核专用章和绿化验收专用章制度。
(一)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规划方案及建筑设计总平面图设计方案时,应当邀请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经审查合格,加盖阜阳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后,方可办理规划方案或者建筑设计总平面图设计方案审批手续。
(二)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即新居住区建设绿地率不低于30%;工业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0%;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宽度不小于50米的防护林带。因法定情形不能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应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旧城改造绿化用地指标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国家、省有规范标准的,按其标准执行。
(三)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绿化配套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跟踪检查建设单位实施绿化工程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应责成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四)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建设应在不迟于工程项目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五)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阜阳市绿化验收专用章后,方可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备案。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重新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和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备案。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容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共同搞好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和建设项目绿色图章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凡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四、上述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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