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阜政办秘〔2011〕13号 |
颁布日期:2011-05-2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意见的通知
阜政办秘〔201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物价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的意见
(市物价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为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稳定我市商品房价格,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持续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皖政〔2004〕17号)以及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皖价房〔2004〕3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通知》(皖价服〔2007〕181号)和省政府有关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结合阜阳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稳定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责任感
稳定商品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对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遵循市场规律,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方针,围绕房地产项目开发、交易等环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建立长效机制,规范价格秩序,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步健康发展。
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监管长效机制
(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备案和明码标价制度
凡在我市开发经营房地产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备案制度,合理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确填报商品房备案价格有效期限,在预(销)售商品住宅前必须将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明码标价书按省物价局规定的统一式样,由市物价局监制,作为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附件(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情况在阜阳价格网、房地产信息网等有关媒体进行公示。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预(销)售商品住宅时,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售楼部或销售场所公示每套商品房销售价格。
(二)全面实行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商品房“一价清”和预(销)售许可证发放联动管理机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预(销)售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发放预(销)售许可证等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特别是与商品住宅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以及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费,一律按规定计入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之外另行收取相关费用。
商品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因成本因素等原因确需调整备案价格的,须在初次备案满3个月后,由开发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价格部门重新备案并公示。
建立备案约谈制度,对备案价格明显高于本地段平均价格的开发经营企业,采取约谈方式,请经营企业负责人说明情况,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
(三)建立并实行商品房价格监测、成本监审制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监测分析,完善房地产价格指数统计公布制度,对重点地区、重点楼盘商品住宅价格运行情况进行月度动态监测。
加强对商品房价格构成中直接成本、间接费用及代征代缴行政事业性规费的监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价格备案时,一并上报价格成本构成,并如实填写《缴费登记卡》,对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乱收费行为,企业有权拒付并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必要时,价格部门可公布不同地段、不同类别商品住房平均成本,正确引导市场走向,提高商品房价格信息的透明度。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管理,维护低收入群体的利益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定价程序、办法等规范操作。认真审核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禁止乱摊费用和虚置成本,利润率控制在3%以内,管理费控制在2%以内。合理确定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动态管理,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市场租金价格变化情况,每年调整、公布一次租金补贴标准,其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落实分等定级办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阜阳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等规定,完善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基准价格指导标准,公正公平地评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对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的企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应参照物业服务收费分等定级办法,由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对照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与物业买受人在购房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情况、收费等级、收费标准及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尤其要加强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促进全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步入规范化、标准化轨道。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整顿规范房地产价格秩序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城乡规划等职能部门,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为契机,以加强民生价格监管为切入点,强化对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和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大力整治房地产市场价格违法行为。进一步清理、规范涉房收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扰乱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情节严重、行为恶劣、造成较大影响的价格违法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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