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阜政办秘〔2015〕26号 |
颁布日期:2015-03-3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阜阳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阜阳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
阜阳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二、检查内容
(一)所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重点排查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等情况;重点检查火电、水泥、石化、化工、冶炼、造纸、酿造、制药、印染、制革、电镀、铅酸蓄电池等重点排污企业及污水处理厂、矿山采选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环境守法情况。
(二)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重点排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是否取缔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情况。
(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重点排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对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41号)要求,排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
(四)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情况。重点排查以实行“封闭式管理”、要求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以及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排污费收费标准等情况。
(五)环境信访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重点检查重信重访、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环境信访案件,以及长期未得到彻底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等。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5日前)。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迅速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二)排查整治阶段(3月15日至11月20日)。各地全面开展检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三)分析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20日)。各地认真梳理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情况,形成工作总结并逐级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要发挥牵头负责作用,加强组织协调,细化任务分工。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检查、抽查、督查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负总责,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确保任务落实。
(二)严格依法查处。依法处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没有污染防治设施、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不配套或因管理问题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列出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清单,提出整改措施和期限要求。对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和震慑环境违法行为。对于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要采取复查、跟踪检查、后督察等方式,确保问题查处整改到位。
(三)强化督查指导。由市环保局负责同志带队,市有关部门人员参加,采取分片包干的方式,赴各地明查暗访、抽查督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负责督促落实整改任务。各地要将检查督导工作贯穿于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全过程,对应查未查、隐瞒问题的,要及时纠正、督促整改,确保工作实效。
(四)完善成果应用。各地要对所有检查过的企业建立并完善“一厂一档”(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地理坐标、建设项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环境管理制度,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保持动态更新,有条件的地方应及时更新移动执法信息。
(五)做好信息调度。各地要强化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围绕大检查工作重点,编发工作简报,充分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做法及成效。各县、市、区政府要在3月15日前将大检查动员部署情况、工作方案、联络部门及联系人员信息报市环保局,3月25日前、6月25日前、9月25日前分别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环保局,12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报送工作进展及总结的同时,要填报《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情况调度表》、《环境保护大检查超标排污环境问题查处情况表》。
(六)广泛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做好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大检查的宣传报道,主动公布大检查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公开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形成全社会积极支持、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大检查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张昊、孙志海,电话(传真):0558—2297751。
附件:1.阜阳市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阜阳市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3.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情况调度表
4.环境保护大检查超标排污环境问题查处情况表
附件1
阜阳市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梁栋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赵丹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
朱贺明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史春市环保局副局长
仝建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高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总工程师
陈琪市公安局副调研员
李素萍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于跃市水务局副局长
于强市林业局副局长
李永亮市工商局副局长
陈东晓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史春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阜阳市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市环保局: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督促、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牵头开展市级抽查、督查工作;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对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报市政府。
市发展改革委: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严格项目审批,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建立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配合做好环境保护大检查市级抽查、督查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配合做好环境保护大检查市级抽查、督查工作。
市公安局:依法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处以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对涉嫌构成环境违法犯罪的案件立案侦查;对环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配合做好环境保护大检查市级抽查督查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对未提供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不予核准采矿权;对违规以采代探的项目,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监管;配合做好环境保护大检查市级抽查、督查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对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负责加强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监管,强化排水许可管理;配合做好环境保护大检查市级抽查、督查工作。
市水务局:严格把关取水许可审批,加强入河排污口设施监督管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配合做好环境保护大检查市级抽查、督查工作。
市林业局:严格把关涉及自然保护区使用林地的审批等工作;配合做好环境保护大检查市级抽查、督查工作。
市工商局:查处企业及个体经营户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规的行为;配合做好环境保护大检查市级抽查、督查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配合做好环境保护大检查市级抽查、督查工作。
附件3
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情况调度表
填报单位(县市区政府章):
类别
出动人员数
(人次)
检查企业数(家)
环境违法行为分类
情况
环境违法行为分类处理处罚情况
完成整改企业数(家)
违法建设项目企业数(家)
违法排污企业数(家)
责令停止建设企业数(家)
责令停产企业数(家)
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治理企业数(家)
关停取缔企业数(家)
处罚
移送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数(件)
罚款企业数(家)
处罚金额(万元)
本季度
累计
类别
检查工业园区数(个)
检查重点排污企业数(家)
检查危险废物产生(经营)企业数(家)
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数(处)
检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数(处)
清理“土政策”数(条)
检查重点环境信访案件数(件)
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数(件)
备注
本季度
累计
注:“本季度”第1次填报的数据为开始检查至填报时产生的数据,后续填报的数据为上次填报至本次填报期间产生的数据;“累计”每次
填报的数据均为开始检查至填报时的累计数据。
附件4
环境保护大检查超标排污环境问题查处情况表
填报单位(县市区政府章):
序号
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清单
整改情况
企业名称
环境问题
整改措施、要求
整改时限
整改结果
注:1.“超标排污”包括没有污染防治设施、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不配套、因管理问题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2.每次所填内容均为开始排查至填报时产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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