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滁政办〔2010〕66号 |
颁布日期:2010-05-0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滁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及车辆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滁政办〔2010〕66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及车辆更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滁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及车辆更新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新一轮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和车辆更新工作,保持出租汽车经营的连续性和行业稳定,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滁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展示城市形象的窗口。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维护经营者各方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关系,通过确认权属关系、推进规模经营和科技进步等,进一步提升行业服务形象,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鼓励和推动公车公营,引导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健康有序稳定发展。
(一)总量控制,供求平衡的原则。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行总量控制,建立科学有效地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机制,保持供需基本平衡,较好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和公平竞争。
(二)统一自愿,限期经营的原则。出租汽车经营者自愿申请进入新一轮经营权转换和车辆更新,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轮经营权实行有限期使用。
(三)鼓励重组,规模经营的原则。鼓励出租汽车企业以资产为纽带进行兼并、重组,规模经营,以安全和优质服务为导向推动行业向公车公营方向发展。个体经营者以委托服务管理的模式经营,提高行业综合发展水平。
(四)强化考核,服务优先的原则。建立以安全和服务质量为核心的考核体系,推行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计分考核,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体现优质服务的理念。
(五)鼓励更新,科技进步的原则。鼓励出租汽车提前更新,实行更新工作日常化。以现代通讯、信息技术为依托,推动出租汽车GPS卫星定位、报警装置、税控计价器及通讯调度装置的使用,强化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的监管,提高管理的科技含量。
二、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对象
现营运出租汽车采用平稳过渡的方式确定转换对象,其经营权由原经营权所有人或符合《滁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资质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优先取得。
(一)在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经营权所有人为本轮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转换对象。
(二)本着遗留问题特殊处理的原则,在本方案实施前,未经批准,出租汽车经营权已经实际转让的,经审核受让方符合条件的,经营权的受让方为本轮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转换对象。
三、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和经营权的取得
(一)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资格的条件
1.经营与委托服务管理的出租汽车不少于200辆。现经营的出租汽车由企业出资购置且实行公车公营不少于50辆的,不受限制。公车公营是指车辆产权和经营权归企业所有,并获取车辆经营收益的经营方式;委托服务管理是指车辆产权和经营权归个人所有,并获取车辆的经营收益,接受企业的服务与管理;
2.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有不少于经营车辆总价值5%的流动资金;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固定的停车场所和相关的设施、设备以及供从业人员培训学习的场所、设施;
4.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经营管理人员以及符合《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5.按照要求配备车辆设施设备,运营车辆符合经营性车辆技术等级标准;
6.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财务管理、服务承诺制度以及健全的组织机构;
7.按要求配备计算机和相关电子管理系统,建立出租汽车信息化管理平台,实行出租汽车规模化、信息化、现代化管理;
8.有服务质量承诺书和可行性经营方案;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现有出租汽车企业符合《滁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或在《滁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通过合并、兼并、股份制等形式重组后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资格证》。
(二)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确定和要求
1.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按以下办法确定:
(1)企业出资购置的车辆(含企业出资收购的服务管理车辆,需提供收购合同),经营权确定给企业;
(2)接受委托服务管理的车辆,经营权确定给经营权所有人。
2.《滁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实施后,不符合办理《经营资格证》条件的企业,其经营权所有人应选择有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委托服务管理。
3.需重新确定委托服务管理企业的经营者应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即可实施。
4.经营者放弃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应拆除车辆的计价器、顶灯,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并缴销出租汽车专用牌证和营运证照,办理相应注销手续。
四、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和质量信誉保证金
(一)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
按照《滁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期限基数为8年。在本次经营权有效期限内,运营的出租汽车符合下列条件,可享受经营权期限的优惠政策:
1.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提前更新车辆的,经营权延长1年;经营权未到期的剩余年限结转到新车。
2.凡在车辆使用期(指新车投入运营至更新)内质量信誉考核合格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车辆运营年限未超过4年更新车辆的,经营权期限可延长1年。
3.出租汽车企业(包括通过合并、兼并、股份制等形式重组的企业)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通过平等协商,依法收购经营权并购置车辆实行公车公营在50辆以上的,经营权期限可延长2年。
通过收购方式获得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出租汽车,其经营权不得转让给个体。
(二)出租汽车经营权质量信誉保证金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质量信誉保证金制度,收取标准为:已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2万元/辆•8年;新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6万元/辆•8年。本次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后,经营权所有人未发生重大违反出租汽车管理规定行为的,保证金予以返还。
五、车辆更新
此次经营权的转换鼓励出租汽车提前更新。
(一)更新后的车辆必须是国家汽车公告中明确为油、气两用型,车身油漆必须是原厂喷涂,颜色为珐琅红或柠檬黄,色板由市运管处提供。车型经网上投票、出租车公司推荐,市政府会议研究推荐以下六种车型为候选车型,即东风悦达锐欧(1.4升)、奇瑞A5(1.5升)、现代伊兰特(1.6升)、长安铃木天语(1.6升)、上海大众畅达(1.8升)、江淮宾悦(2.0升)。在六种车型中最终将确定四种车型为此次更新车型。每种车型原则上不得低于100辆,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与出租车公司在充分听取出租车经营者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
(二)原车应做转出或报废处理,并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三)车辆更新程序
1.企业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车辆更新书面申请;
2.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5日内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3.同意更新的应将原车转出或报废后方可购置符合规定的车辆,并在30日内办结车辆入户手续;
4.企业应携带批准车辆更新的证明材料、原车转出或报废证明、车辆及专用设施的勘验合格证明材料等,办理《车辆运营证》。
六、逾期未办理经营权转换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办理。
七、经营权转换工作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成立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工作任务,确定工作职责,认真开展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印发《滁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公布相关政策;同时印发宣传手册,广泛发放,宣传政策。
(二)实施阶段
指导现有出租汽车企业采取合并、兼并、股份制等形式重组符合《滁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要求的出租汽车企业。同时,实施现运营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具体步骤如下:
对符合《滁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企业(包括重组后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经营资格证》。
1.经营资格申报出租汽车企业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及复印件;
(2)出租汽车总数清单,单车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经营权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与服务管理车辆经营权所有人签订的服务管理合同;
(4)银行出具的有不少于经营车辆总价值5%流动资金的资信证明;
(5)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名单;
(6)与经营规模配套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培训学习设施(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属自有产权性质的,需提供产权证明材料;属租赁性质的,需提供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7)企业服务质量承诺书;
(8)原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审核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收到经营者的申请当日,确定是否受理,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滁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要求,审核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规模、企业管理、服务质量、经营方案、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情况,需要勘验的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示期满后,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结合公示结果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出租汽车企业。
3.登记发证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经营资格证》。
实施现运营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转换程序如下:
1.申报出租汽车经营权所有人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申请,并提交《滁州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到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放弃出租车经营权,其出租汽车经营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经营权转换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经营资格证及复印件;
(2)现经营车辆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及复印件。
2.审核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按照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查,当日确定是否受理,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5个工作日内对照审核条件和要求,对申请者进行综合审核,审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期满后,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布。
3.签订经营权合同申请人持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后的相关证明,缴纳质量信誉保证金,并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签订《滁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取得经营权。
经营权所有人持《滁州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滁州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合同》办理《车辆行驶证》等变更手续。
4.核发《车辆经营证》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对其车辆和服务设施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车辆运营证》,准予运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和车辆更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难度大。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恪尽职守,全力做好本方案的实施保障工作。新闻媒体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为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强化领导责任,严肃各项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把各项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对工作不到位、组织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从严查处。
附件:滁州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及车辆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滁州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及车辆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王图强(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亚非(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法制办主任)
徐大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如培(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高怀忠(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朱边疆(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杨华龙(市文明办主任)
高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苏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王义成(市行政执法局局长)
李俊(市物价局局长)
韩真宝(市质监局副局长)
马友山(市财政局副局长)
吴宗波(市地税局副局长)
张亚(市规划局副局长)
张凯(市工商局副局长)
丁毅(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杨良骏(市运管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宣传报道组、综合业务组、维稳协调组。办公室主任由高怀忠同志兼任,丁毅、杨良骏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宣传报道组组长由李如培同志兼任,姬少军、齐胜同志任副组长;综合业务组组长由杨良骏同志兼任,汪元平、李强同志任副组长;维稳协调组组长由高怀忠同志兼任,朱边疆、马如平同志任副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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