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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售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滁政办〔2012〕18号
颁布日期:2012-03-0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售管理意见的通知

滁政办〔2012〕18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售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意见要求及时传达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售管理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和化解国有资产运行管理中的廉政风险,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含财政拨补经费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是指产权为本单位所有或虽未办理产权证但实际被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和场地等。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售是指在确保单位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经批准将闲置的国有房产出租、出售的行为。

二、房产评估

各行政事业单位租售房产前应进行资产评估。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定期公开选择3个具有相应资质、信誉好的评估机构作为备选评估机构。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委托已选取的3家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三、房产出租管理

(一)统一清查备案。各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清查核实本单位实际占有、使用和管理的房产,如实填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清查登记明细表》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情况清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两张清查表),任何单位不得瞒报、漏报。各单位填报两张清查表时应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在本单位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含以下举报监督电话:市监察局3054429,市财政局3216519,单位和主管部门相关科室电话),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市直各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的两张清查表和已对外出租房产的合同文本复印件进行审核后,于4月10日前连同本单位的两张清查表和已对外出租房产的合同文本复印件统一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统一租赁方式和期限。各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时,应按照《滁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滁政办〔2010〕78号)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会同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确定租赁方式、规范租赁行为。单项出租合同年租金在5万元及以上或同批次累计出租面积在100㎡及以上的,应通过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公开招租;单项出租合同年租金在5万元以下或同批次累计出租面积在100㎡以下的,可由单位自行公开招租。租赁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特殊经营需要租赁期最长不能超过5年。

(三)统一合同文本。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各行政事业单位新签订的房产出租合同必须统一使用由市财政局制作的《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合同书》,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使用自制合同文本。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房产租赁合同签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合同书》原件一份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强化房产监管。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房产长期闲置,不得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产用途,不得擅自将房产交给下属单位或企业使用管理。有上述行为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本意见要求进行管理。

四、房产出售管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房产须经相关部门及市政府研究同意,并按相关规定履行资产评估和审批手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出售应当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采取拍卖、招投标、现场竞价等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房产出售完成后,房产出售单位应将成交确认书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严格房产租售程序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制定国有资产租售的交易流程。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做好房产租售前的宣传工作和各项准备工作,提高工作成效。各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出租房产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并对招租过程及结果进行公示。

六、收入管理

房产租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取得房产租售收入(扣税金、资产评估费等)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收入足额缴入国库或市财政专户。

七、责任追究

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房产租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租售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不按规定的方式或不在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公开租售的;

(三)在清查核实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填报两张清查表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统一合同文本,不按照要求及时备案房产租赁合同或房产出售成交确认书,逃避监督管理的;

(五)不按规定将房产租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的;

(六)在房产租售过程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售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管理

市直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售的监管职责,规范房产租售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售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将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作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市审计局要把各单位房产租售管理列入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内容;市监察局要把各单位房产租售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内容,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查处;市招标采购管理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加强对房产租售方式和公开租售过程的监管。

附件: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清查登记明细表

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情况清查表

附件1: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清查登记明细表

填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办人:联系号码:公示日期:

房地产位置或地址

房地产证号

土地面积

(㎡)

房屋建筑面积(㎡)

账面原值(万元)

用途

房产证

土地证

自用房产

出租房产

面积(㎡)

账面价值(元)

位置

面积(㎡)

账面价值(元)

位置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审核人:联系号码:填报日期:

附件2: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情况清查表

填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办人:联系号码:公示日期:

序号

承租户名称

出租房产现有名称

出租房屋建筑面积(㎡)

坐落位置

出租合同起止日期

合同年租金(万元)

备注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审核人:联系号码: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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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0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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