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滁政办〔2013〕32号 |
颁布日期:2013-05-2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滁城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强化物业属地管理,提升物业管理工作水平,建设美好滁州,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滁州市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滁政〔2010〕132号),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滁城物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责权统一,强化属地管理
(一)市房产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组织物业管理培训;承担对申报一级、二级物业企业资质的初审上报;负责对外来物业企业的备案管理及前期物业招投标的备案工作;负责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预评和推荐工作;承担对区物业管理工作监督考核,负责做好物业企业信用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保修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服务收费价格。
(二)琅琊区、南谯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辖区物业管理监管机构,配备物业监管人员,切实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开发区管委会、苏滁现代产业园等园区管委会受委托负责辖区物业管理工作。
(三)区物业主管部门受市房产局委托负责三级(含新设立)物业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对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考评,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突出矛盾;负责辖区内申报国家、省、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预评推荐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前期物业招投标工作,并将招投标结果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参与辖区内新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监督指导物业承接查验;负责物业企业日常监管,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职责由各区政府(管委会)依照相关规定制定。
二、加强监督考核,推进责任落实
(一)市房产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重点是物业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的落实,监管职责的履行、老旧小区的改造等情况(考核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考核结果要纳入年度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考核内容,每两月一次,量化打分,公示考核结果。加强物业管理常态监管,日常监管与年终综合考评相结合,考评结果作为创先评优、资金补贴的重要依据。
(二)各区要相应制定物业管理考核办法和奖惩措施,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考核,并将其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范围。
三、加大投入扶持,改造老旧小区
(一)市房产局要会同市建委、市规划局和各区提出老旧小区3年综合治理改造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旧小区综合治理改造要按照“一区一策,分步实施”的原则,着重改善旧小区给排水、道路、绿化、停车场以及环境和治安防范设施。
(二)老旧小区改造后符合实施物业管理条件的,要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企业,实行规范化物业管理。改造后难以实行市场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准物业管理,做到有清扫保洁、绿化养护、设施维修、秩序维护。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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