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滁政〔2009〕32号 |
颁布日期:2009-03-2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滁政〔2009〕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近期出台的相关政策,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经常性会议制度
市政府建立由市房地产管理、建设、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经常性会议制度,针对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适时召开会议,及时调整出台相应政策,解决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二、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
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把握保障性住房投放规模和节奏,促使商品房市场和保障性住房市场良性互动。
在节约用地的原则下,按市场需求,确定合理的套型面积、建筑标准等供应比例,调整市场供应结构。
引导居民养成节约资源、健康文明的消费习惯,形成适度、理性的住房消费理念。
严格收费管理制度,各相关部门一律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
凡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在滁城规划区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审核发放。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比例可下调为20%。提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由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只有一方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由14万元调整为20万元。
四、鼓励购房消费
凡在滁城规划区内购买手续完善、合法建设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所缴纳的契税由市财政按缴纳的一半予以补贴;非滁城户口在滁城购房的,能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且愿意迁入,准予办理迁入手续,入户后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农村户口在滁城购房自愿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承包期内全家迁入的,应当将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和林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应依法收回承包权。
五、加大对开发企业扶持力度
(一)分期交纳土地出让金。凡出让土地面积大于100亩的,在确定建设用地出让条件时,可以明确规定实行分期付款、分期开发、分批办证。
(二)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缴存比例和时间。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缴存比例由20%调整为10%,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交纳5%,办理房屋预售证时交纳5%。
(三)分期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原来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一次性缴纳,调整为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缴纳50%,项目竣工验收前缴纳剩余50%。
(四)放宽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条件。开发的商品房,多层建到一层,小高层和高层建到规划层数的四分之一即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本意见自2009年3月28日起施行,至2009年12月31日止。意见施行期间,如上级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意见施行前,开发企业与相关部门已签订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本意见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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