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滁政〔2011〕48号 |
颁布日期:2011-04-2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意见
滁政〔201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巩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强化农村卫生工作基础,现就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组织建设、能力建设、机制建设为目标,着力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完善县乡村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网络,大力推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满足农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切实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工作目标
到2011年底,所有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全部按照省卫生民生工程建设要求,达到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标准化率达到100%;全面推行村卫生室“五统一、两独立”一体化管理,乡村一体化管理率达到100%。到2012年底,全面完成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全面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时,加快建立村医基本保障、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等制度,建立科学的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合理确定村卫生室人员编制,加强村医队伍管理。各县、市、区要根据服务人口合理确定辖区所需村医人数。原则上每800-1200个农业人口配备1名乡村医生,每个村卫生室配备3-5名乡村医生,其中有条件的要配备1名女村医。各地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质的人员,经执业注册后准予在村卫生室开展诊疗活动。同时,强化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业务素质;积极做好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转化工作;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医学类大中专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结合实际,探索建立村卫生室人员进入和退出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硬件建设,建立长效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按照安徽省村卫生室基本标准,开展村级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性硬件建设;加强村级公共卫生投入,村卫生室公共卫生经费占当地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总量的比例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在省财政每1200个农业人口补助村卫生室8000元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要适当增加地方财政补助,提高村医待遇,维护村医队伍稳定。
(三)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村医养老保险机制。各地要合理确定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村医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政府、集体、个人共同付费,建立个人账户,解决村医养老问题。
(四)建立医疗风险基金,完善村卫生室医疗风险合作共济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建立村卫生室互助共济医疗风险基金,由县、市、区卫生局设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专门用于支付村卫生室实际发生的医疗纠纷或事故赔偿的资金。
(五)大力推进一体化管理,强化村医绩效考核。全面推行村卫生室“五统一、两独立”一体化管理,即对村卫生室的设置、人员、业务、药械、财务进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合理核定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任务,由乡镇卫生院对所属村卫生室及村医定期进行考核;村卫生室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乡村医生的考核结果与个人收入挂钩,体现按劳取酬、多劳多得。
(六)坚持公益性质,强化公共卫生服务。村卫生室属于非营利性卫生服务组织,按规定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认真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为农村群众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卫生机构及人员执业年度考核,对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督促村卫生室全面完成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农村卫生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把村卫生室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年内对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及各县、市、区政府给予奖励(检查验收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同时,组织开展“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活动。
(二)落实财政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认真落实村级卫生组织财政补助政策,积极支持建立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机制、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偿机制、村卫生室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跟踪工作进展,积极制定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发改部门(医改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查,促进加强村级卫生室建设机制的落实。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和工作考核,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稳定乡村医生队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市场的监督与管理,指导好村卫生室药房建设,保障农村药品质量安全。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室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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