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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滁政〔2011〕51号
颁布日期:2011-05-0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滁政〔2011〕51号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11〕8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市本级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实行房地产价格备案和明码标价制度

(一)加强房地产价格备案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住房前,必须将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报市物价部门备案;未备案的,市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备案价格要控制在合理水平。对已备案又确需重新调整备案价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申报时应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资料。重新备案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二)商品房实施明码标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在销售现场公开全部房源及每套房屋销售价格。开发企业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格〔2011〕548号)要求,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一套一标。凡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置。

二、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在继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的同时,重点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力度。在新建商品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和有关部门加快落实今年保障性住房的目标任务,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量,尽快落实土地和资金供应,加快项目快速推进。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住房条件,适当降低门槛,提标扩面,逐步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面,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

三、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一)增加住房用地供应。市国土部门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政策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住宅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二)加强双向约束机制建设。土地出让合同应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规划审批,保证实质性开工建设。对施工进度缓慢的项目,市房产、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强督促开发企业加快进度,保证住房供应。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竣工的,市国土部门要严格按出让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三)加大对闲置房地产用地和非法转让土地的执法。市国土部门要依法加大闲置房地产用地处置力度。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超过2年没有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市国土部门要继续开展专项整治和清理,严格依法查处炒地行为,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新购置土地。

四、发挥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的调节作用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按《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0〕1524号)文件执行。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五、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根据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六、鼓励存量房出售、出租

加强租赁房管理,鼓励存量房出售、出租,盘活存量房市场,增加存量房房源的有效供给,满足居民多种住房需求,缓解商品房供应压力。具体措施由市房产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各种理由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市房产、物价部门对新建住房交易价格进行实时监控,对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同地段、同品质房屋平均交易价格的,进行重点跟踪监测,对不规范的交易行为可采取约谈、公开曝光等形式予以警示。市房产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对达到预售条件不申请预售许可的,市房产部门应依法责令办理;对已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公开销售或未公布全部房源的,要严肃查处。对违法违规行为,该取消预(销)许可证的,依法取消预(销)许可证;该取消经营资格的,依法取消经营资格。

八、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监测分析和舆论引导

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透明度。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今年内完成市、县(市)联网,争取与省联网。继续加强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和动态报告制度,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稳定市场预期,采取周报、月报等形式定期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和市房产主管部门网站以及媒体全面、及时、准确发布我市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正确解读国家、省出台的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完善市场预警预报机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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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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