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1-09-0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滁州市国有土地房产联合办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国有土地房产联合办证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滁州市国有土地房产联合办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方便群众办事,根据市政府《关于构建基建联合审批大平台的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房产联合办证实行统一告知、统一受理、统一收费、分别审查、统一发证,资源网上共享,资料内部传递。
第三条下列情形列入联合办证范围:
(一)一手房登记办证。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取得合法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办证。
(二)二手房转让登记办证。通过买卖、继承、赠予、资产重组等方式取得合法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办证。
(三)土地房产抵押和注销登记。以合法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时,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或预登记。
(四)征迁安置房。
(五)房地产权证遗失补办。
第四条市行政服务中心在联合办证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安排岗位和人员分工;
(二)协调优化办事流程;
(三)完善电子政务建设;
(四)为联合办证提供工作场所及必要的软硬件设施;
(五)监管联合办证运行。
第五条房地产联合办证窗口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牵头组建,市国土、税务、地名管理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条房地产联合办证窗口分为前台和后台。
前台设置联合受理岗、联合收费岗、调配图岗、统一发证岗。联合受理岗负责解答咨询、测算费用、正式受理等;联合收费岗负责收取房产登记费、交易手续费、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登记费、测绘费(调图费)、土地证工本费等各项税费;调配图岗负责办理房产图、地籍图等;统一发证岗负责一次性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后台由市土地、房产等相关部门设置审核、贴图、制证等工作岗位。
市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出具地名证明。
第七条国有土地房产联合办证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按土地、房产登记办证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并提交给联合受理岗。二手房转让涉及调取档案的,申请人一并向联合受理岗申报,由联合受理岗交国土、房产窗口办理。
(二)初审。联合受理岗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合格的,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合格的,测算并填制所涉税费的缴款通知单。
(三)收费、制发地籍图和房产图。联合收费岗一次性收取相关税费。
(四)正式受理。联合受理岗统一受理联合办证申请,申请表中同时纳入土地、房产办证的申请内容;查验税费收取票据;见证权利人签字、照相。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五)出具地籍图和房产图。调配图岗依照相关规定,委托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土地房产勘测机构出具地籍图和房产图。
(六)内部办理。联合受理岗统一受理后向相关窗口转递材料,并确定牵头受理部门。牵头受理部门审查申请材料、查验申请人身份后,将有关资料复印交相关窗口,可以电子文档、电子影像形式反映的,实行网上共享。因材料真实性和申请人身份等原因提出异议的,由受理部门负责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房地产联合办证窗口后台的审核、贴图、制证等岗位分别办理相关证件。发现不能登记办证情形时,应及时通报相关岗位,相关岗位应暂停办理,需要中止的,应及时中止办理,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发证。经土地、房产部门依职责审核办证条件并核实无误符合颁证条件后,由市土地、房产部门分别制作土地、房产权证。联合发证岗在查验领证人身份后,将土地、房产两证统一发放申请人。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按照下列要求开展联合办证工作。
(一)牢固树立“把麻烦留给自己、把方便留给群众”的服务理念,形成“部门围绕窗口转,窗口围绕百姓转”的工作格局。
(二)服从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安排,主动承担工作分工,不得以非本部门职责为由拒绝配合。
(三)根据联合办证工作需要,主动改造信息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四)接受市监察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的监管。
第九条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监察部门按照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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