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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滁政〔2012〕47号
颁布日期:2012-04-2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滁政〔2012〕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2〕21号)和安徽省第七次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提高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建设项目单位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前,需完成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手续。对于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项目,凡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一律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不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不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环评文件分级审批,严禁越级审批、拆分审批、擅自降低环评等级,严格执行国家“四个一律不批”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变更、开工建设、试生产、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环境管理。对建设项目落实“三同时”不到位的,特别是未解决饮用水源问题、未设置隔声屏、卫生防护距离内住户为拆迁的,不得批准试生产和通过验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制度。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二)继续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科学制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减排计划,实施减排完成情况年度考核。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严格控制新建造纸、印染、农药、氮肥、煤电、钢铁、水泥等项目,新建项目按照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建设治污设施。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污泥处理处置和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实施重点流域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提高脱氮除磷能力。到2015年,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覆盖重点流域的重点建制镇;提高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基本实现县县建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的目标。加快提高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推行清洁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废水贮存处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大力推进电力行业污染减排,加快其他行业脱硫脱硝步伐。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全部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日产4000吨以上的熟料生产线配套建成脱硝设施并正常运行。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积极实施“黄标车”淘汰工作,禁止外地“黄标车”转入上牌,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实现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7.1%、11.1%、8.1%、3.8%的目标。

(三)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持环境监管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落实环境监管分级负责制。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强化部门联动执法,对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和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加强后督察。落实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制度。建立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制度以及农村和生态环境监察制度。进一步加大工业园区、污染减排重点项目、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力度,突出解决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危险化学品问题,严厉打击偷排和超标排放污染物、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擅自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等突出环境违法行为。加强资源性开发、自然保护区、农村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环境执法监督。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完善环境司法制度、环境保护举报制度。广泛实行信息公开,加强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完善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

(四)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强化地方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和完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将环境风险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从严落实排污者责任。健全区域环境监管预警和联动机制,开展环境事故应急演练,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建立全市统一、高效、共享的环境应急专家库。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推行环境安全分级管理和环境安全应急处置备案机制,加强企业环境安全教育。全力做好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环境应急综合协调机制,构建各级政府统一指挥,环保、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安全生产等部门联动的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切实提高环境应急监测能力。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着力解决环境突出问题

(五)严格保护饮用水源地。全面划定城乡饮用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新改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辖区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严格分散式饮用水源地选址、建设、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切实加强水源地环境综合管理,提高饮用水水质达标率,加强备用水源建设。

(六)着力抓好重金属污染防治。严格实施《安徽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滁州市《关于暂停引进涉铅等重金属污染行业项目的意见》。暂停审批涉铅等重金属污染项目,严格控制新建涉铅项目,逐步淘汰、转产现有涉铅生产企业。坚决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认真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加强对现有重金属相关企业的环境监管,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执行定期检查监测和零报告制度,建立涉重金属环境危害整治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涉重金属企业污染排放等情况。对造成污染的重金属企业,加大处罚力度,采取限期整治措施,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关停取缔。因重金属污染造成事故或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的,严格实施问责制。到2015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事故应急和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全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

(七)全面加强化学品环境管理。对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环境隐患排查,综合整治河流湖泊沿岸化工企业,强化安全保障措施。把环境风险评估作为危险化学品项目评估的重要内容,提高化学品生产的环境准入条件和建设标准,科学制定落实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安全防护距离。依法淘汰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的化学品,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健全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监督管理。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

(八)依法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以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以国控、省控危险废物产生或处置企业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到2015年,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90%,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95%;城区污染场地和土壤的污染防控与修复工作得到加强;全市危险废物基本实现安全处置。

(九)积极开展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健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优化工业布局,从源头减少大气污染负荷。加强对工业废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做好细微颗粒物(PM2.5)监测及发布工作。加强城市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控制恶臭、餐饮油烟污染。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增强大气环境自净能力,切实提高空气质量。到2015年底,滁州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比例达90%以上。

(十)全面提升辐射环境管理水平。全面加强放射源与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的安全许可和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工程环保“三同时”监管,优化电磁辐射源布局。及时督促废弃放射源送贮。推进辐射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抓好辐射安全防护知识普及与投诉受理。

三、大力推进重点河流和区域污染防治

(十一)深入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积极落实淮河流域和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综合整治淮河流域的池河、白塔河、濠河,长江流域的来河、襄河、清流河、滁河环境,加快治污项目建设,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力争“十二五”末水质明显改善。加强淮河流域枯水期、汛期污染联防。逐步建立全市重点水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加强湖泊环境保护,开展城西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到2015年底,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有所好转,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点位)劣Ⅴ类水质基本消除;国控、省控断面(点位)好于Ⅲ类水质的比例分别大于40%和60%。

(十二)深入推进城乡生态建设。加大农村环境保护,充分发挥“以奖促治”、“以奖代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问题村”环境整治等政策的促进作用,结合村庄整治、农村危房改造、农村清洁工程和村庄绿化工作,扎实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施工作,确保2013年全市纳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5至6个,“问题村”环境整治8至10个。大力实施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推进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发展,继续抓好农作物秸秆禁烧,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到2015年,力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90%以上实现生态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80%,农村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0%。强化乡镇工业集聚区、集中区环境问题的查处,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加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监察力度,严格限制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促进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全力做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维护,推进实施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工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大力推进生态市、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力争到2015年,滁州市成为“国家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强化生物安全、物种资源利用,维持生物多样性,有效防范物种资源丧失和流失,认真做好外来物种入侵的防控工作。加强矿产、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

四、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十三)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构建政府领导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环境保护的规划区划、资金投入、执法监督和信息发布等工作。环保部门要做好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环境行政执法,统一发布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信息。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价格和投资政策,牵头制定节能减排综合性政策,组织协调重点减排工程实施。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严格行业准入,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强工业污染防治,推进工业领域清洁生产的实施。公安部门要做好“黄标车”淘汰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争取国家支持,对重点污染减排项目实行财政支持和“以奖代补”。国土资源部门要控制生态用地的开发,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治理恢复,保障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建设和市容部门要加强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公路、港口、航道建设与运输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科学施用肥料、农药的指导和引导,落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措施,加强农业节水、农业物种资源、渔业水域、湿地生态保护,加强外来物种管理。水利部门要优化水资源的利用和调配,统筹协调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严格入河排污口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强化水土流失治理。林业部门要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力度。卫生部门要积极推进环境与健康相关工作,加大重金属诊疗系统建设力度。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减排工作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安全监管部门要推行安全生产,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许可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核,从源头上减少对环境的危害。旅游部门要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加强旅游区的环境保护。物价部门要做好脱硫脱销电价管理工作。

(十四)强化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考核。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环境保护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区域污染防治的环保投入,完善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和考核。严格落实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和《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把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质量改善、环境风险防范作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一票否决”。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或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地区,停止新建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领导实行约谈,并追究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认真落实本意见。市环境保护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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