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2-08-2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8月29日
池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工作顺利开展,如期实现创建目标,根据《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池发〔2012〕5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决定》(池政〔2012〕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模工作考核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占有一定分值。
第三条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阶段性督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日常检查评比与重点事项督查督办相结合。
第二章考核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考核范围为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五条考核内容为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包括各项督查督办、工作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六条考核主要采取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查阅资料、走访群众、随机暗访等方式。
第三章考核组织和程序
第七条市创模办对市创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创建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考核。原则上进行月检查、季调度,并将检查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第八条市创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实行年度自评,自评报告报市创模办备案,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第四章计分办法
第九条考核实行百分制,由公共任务和具体任务两部分组成。公共任务占20分,包括组织机构、经费投入以及工作安排、资料收集等;具体任务占80分,主要是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创模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
第十条考核评分标准由市创模办根据责任部门分工不同、工作量大小和难易程度,科学合理制定。创建工作受到省、市表彰的,在年度考核总分中分别增加10分、5分,受到省、市通报批评的,在年度考核总分中分别扣减10分、5分,增加和扣减的总分不超过10分。
第五章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实行年度考核与总体考核相结合。创模成功后,由市政府对创模成绩突出的20家先进单位和40名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并对受表彰的先进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次名列后3名的单位,由市创模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创模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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