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7-07-2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白银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4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白银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白银市城市建设发展,建立多元投融资体系,加强贷款资金管理,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稳定的政府偿债机制,防范信贷风险,维护政府信用,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资金是指白银市为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所筹集的贷款资金,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各金融机构贷款包括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建设的所有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是由市政府集中管理的专项用于城市建设项目贷款本息偿付的准备金,即主要用于白银市城市建设融资贷款相关项目资本金投入和补贴借款人建立的偿债准备金,资金不足时由市政府统筹其他各类资金予以补充。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主要用于白银市为推进城市发展向金融机构借贷的贷款到期的还本及付息,包括市鸿翔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已发生的所有项目贷款及后续开发项目贷款的还本及付息。
第五条市政府委托市鸿翔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借款法人对贷款资金实行全过程管理。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对贷款项目的投资计划、拨款程序、预决算、偿债资金管理实施监督。
第六条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招投标文件、项目建设有关合同、协议,以及项目建设单位按项目工程建设进度提供的资金使用计划是市鸿翔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和支付项目贷款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项目贷款资金支付程序:
㈠市鸿翔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直接参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招投标,并将签订的各项目合同报市政府审定。
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所签订的项目合同和工程进度,提出每月贷款资金用款计划和用款申请(含支付对象、支付依据、支付金额)报市鸿翔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㈢市鸿翔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招标确定的项目合同和用款计划,统筹安排贷款资金,并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用款申请,审核后将项目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承包商。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申报的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度使用资金,贷款的使用应与申报的资金用途一致,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来源(按优先级排列):
㈠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排污费等为主要资金来源;
㈡国有土地出让和有偿使用收入;
㈢市级财政预算中按照债务总额l—2%安排的偿债资金;
㈣贷款项目收益的资金;
㈤市级财政预算外可调控的资金;
㈥其他资金。
第十条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偿债资金来源的年度收支预算,按照市鸿翔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入债务当期需偿付的本息总额,于每年年初下达年度收支预算,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执行。
第十一条市鸿翔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建立偿债准备金专户,专户开设在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和作为贷款项目质押;市财政局根据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偿债资金年度收支预算,负责统一归集专项资金,并根据预算于还本日前20天及每季度付息日前20天将需归还的债务本息划拨到偿债准备金专户。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根据偿债资金的收入、支出及偿还贷款情况,于每年末作预算调整,以确保贷款人贷款本息的偿付。
第十三条为确保专项资金的来源,预算确定可用于偿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和有偿使用收入、排污费等资金,市发改、建设部门不再安排用于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筹集和管理,实行统收统支,资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在保证当期本息偿付的前提下,市政府可适度调度使用。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在偿债时,市鸿翔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借款合同提出还贷计划,市财政局应及时审核还贷额度,偿付本息。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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