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4-04-0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州政发〔2005〕32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州财政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州财政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意见》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一日
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意见
州人民政府:
为了切实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2000年经省政府第89次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及省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2000〕40号和省财政厅甘财人发〔2000〕57号文件精神,地方税务部门承担的农税征收管理职能,整体划归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全面负责农税的政策制定及征收管理工作。划归的税种是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及其附加。根据实际情况,划归后的农业五税可以自己征收,也可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收,具体两家自定。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要求各级征收机关(财政部门)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
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征收机关在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探索契税征收方式,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增长。契税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七年来的征收管理实践证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是掌握税源情况、制定税收政策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政策的要求,也是保障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必要措施。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比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效率高。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各地征收机关应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申报窗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度。
二、及时终止委托代征。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
三、规范减免管理程序。征收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统筹考虑征收管理和减免管理问题,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
四、加强组织协调。各县市征收机关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情况,说明直接征收契税的财政意义,争取对直接征收契税的理解与支持。根据契税法规和相关政策,协调与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先税后证”,有效控制税源。
五、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市政府接到通知后,要对本级契税征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摸底。对于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要制定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的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各县市级征收契税应在2005年4月10日前,将本县市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的布置、实施情况上报州财政局,以便及时上报省财政厅。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市和州直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甘南州财政局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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