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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号:州府发〔2008〕28号
颁布日期:2008-07-1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州府发〔2008〕28号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加快我州农村客运发展和农村客运网络建设,切实解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问题,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意见》(黔府发〔200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重要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要基础和保障工程之一。加快农村客运发展,切实解决广大农民群众出行难问题,是一项惠泽百姓、服务“三农”的民心工程,是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州农村公路发展迅速,公路通达深度与通行能力明显提高。截止2007年底,全州有县公路1517公里(其中油路为689.99公里),乡公路2549公里,村公路9730公里。由于受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和农村人口居住分散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州农村客运运力总体投入不足、通班车率低、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平衡,摩托车、农用车、微型面包车(俗称“面的”)等非法载客现象严重等问题制约着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切实解决广大农民群众出行难、促进农村经济交流、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等问题,加快农村客运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以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需求为出发点,以县、乡政府为主导,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加快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客运通达深度,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改善运力结构,强化安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扎实推进农村客运各项工作,促进农村客运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同步并适当超前;坚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并重,路、站、运协调发展;坚持立足农村群众出行需求,合理布局客运网络;坚持政府政策引导,经营者市场化、集约化、规范化经营;坚持以人为本,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社会效益优先,兼顾农村群众承受能力;坚持自律和监管并重,确保安全,科学发展。

(三)总体目标。未来五到十年,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布局合理、配置优化的农村客运服务网络,实现与城乡客运网络的有效衔接,安全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的需求得到满足。到“十一五”期末,实现70%以上乡(镇)建有客运站,所有通公路且公路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乡镇及行政村开通适合于道路等级的农村客运班车,乡(镇)客运班车通达率达到100%,行政村客运班车通达率达到70%。

三、工作措施

成立黔西南州加快发展农村客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州加快发展农村客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交通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州农村客运发展的规划和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市)、顶效开发区的农村客运发展工作。

四、优惠政策

(一)减免农村客运车辆各种交通规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省人民政府对发展农村客运的优惠政策,根据农村客运车辆的实际运行情况,对农村客运车辆养路费、客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实行减免,免收个体农村客运经营者工商管理费,切实降低农村客运车辆运行成本。对经营不进入县城的乡(镇)到乡(镇)的客车,分别减免50%养路费、客运附加费;经营乡(镇)到村和村到村的客车,免征客运附加费,减免50%养路费,确保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

(二)农村客运企业招用农村富余劳动力,所需培训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助。招收城镇失业人员的相关优惠政策,按我州有关规定执行。

(三)先试点后推广发展农村客运工作,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实施。2008年4月开始,全州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开展农村客运试点工作,在具备通行条件的线路上先行开展农村客运试点运营,重点发展镇至村之间的汽车旅客运输。年底前,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完善农村客运的各项政策措施,明年开始全面推广。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订工作方案,对农村客运试点线路的道路整修、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经营环境的清理整顿、沿线招呼站点的建设等进行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及工作目标。并具体确定农村客运试点运营的组织方式、经营主体、运营线路、票价、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投放客车的数量和车型等,并于2008年7月前报经州加快发展农村客运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五、发展规划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结合本地乡村布局、人口分布、道路情况、经济条件等实际,制定县级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县级农村客运发展规划要与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有机结合,并突出农村客运站点规划、农村客运线路规划和运力投放规划等重点,力争农村公路建成一条,验收合格一条,客车通行一条;要统筹城乡客运网络和站点,引导客运车辆向农村延伸,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制定的农村客运发展规划于2008年8月底前报送到州加快发展农村客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制定全州农村客运发展规划。

六、经营主体

(一)农村客运经营主体应符合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新成立的农村客运经营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法人机构,农村客运实行公司化经营,统一调度、统一排班。

(二)2008年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在辖区内现有符合资质条件的道路客运企业或符合规定的新成立的客运企业中选择1-2家企业进行农村客运试点运营工作。鼓励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发展农村客运经营网络,引导现有从事农村客运经营企业进行股份制等多种方式的合作,整合农村客运线路,健全农村客运网络。

(三)农村客运车辆必须是经州交警支队车管所和州运管处共同审定的,列入国家产品目录的客运车辆,在注册登记时,须由运管部门出具证明后,公安交警部门核发客运专段号牌,采用统一外观标识。严禁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货车、摩托车以及已明令禁止或退出客运市场的车辆从事客运。

(四)为增加农民的就业途径,农村客运从业人员应首先从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择优聘用,并按规定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等规定证件后上岗,但必须是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相应车辆的准驾资格和客运车驾驶员资质条件。

(五)农村客运车辆应按照核定的线路和区域运营,原则上不允许跨县经营。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内农村客运班线由县级运管机构牵头,会同安监、交警部门核定,并报州运管机构备案。对于毗邻镇、村确需跨县的农村客运班线,必须报经州运管机构许可后,方可开通。新开通的农村客运班线与原有的客运线路重复率不得超过50%。对已经运营的农村客运班线,除经营企业因安全生产或服务质量等问题被相关职能部门停业整顿或取消经营资格外,原则上不允许其他经营企业投入车辆在同一条班线或相近似线路上运营。

七、农村道路及客运站点建设

(一)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采取有力措施,安排专项资金,加快农村路网建设,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完善交通安全设施,为农村客运的发展创造好基础条件。

(二)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由州交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各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规划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

(三)以乡(镇)政府为单位建设乡(镇)客运站、建设候车亭、设置招呼站牌,统一式样、统一标准。

(四)各乡(镇)政府在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乡(镇)客运站、候车亭和招呼站点位置。作为公共设施,无偿提供建设用地,并免缴各种建设规费。

(五)资金筹措办法。乡(镇)客运站建设资金,除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补助外,不足部分由乡(镇)政府自筹。候车亭和招呼站牌的建设资金主要以县、乡(镇)两级为主,同时可采用市场化运作、冠名捐资和争取上级扶助资金等方式解决。

八、安全管理与市场整顿

(一)农村客运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实施首长负责制。从事农村客运的企业必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农村客运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年检,并实行每日安全检查制度。

(二)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应成立由综治、公安、交警、运管、稽征、城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整顿工作小组,负责清理整顿农村客运市场,打击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清理整顿“面的”的具体方案,由各县(市)、顶效开发区组织交通、安监、交警部门制定实施。

(三)针对“面的”车辆技术档次低、安全性能差、事故隐患多,而目前我州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却大量存在的情况,要结合此次农村客运试点工作,采取疏堵结合的方法,把本文下发之日起计算使用年限不超过3年并经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达到一级车况标准的现有“面的”,以股份制或委托经营的方式纳入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农村客运企业统一经营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定线运营。纳入行业管理的“面的”经营期限不超过3年,但其总的使用年限从车辆挂牌登记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5年,经营期限届满后退出营运市场,由所在企业按要求重新投放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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