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 | 文号:张政发〔2007〕96号 |
颁布日期:2007-07-2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煤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政发〔2007〕96号
山丹县、肃南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2007年煤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张掖市2007年煤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完成省上下达我市2007年煤矿关闭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82号)和《甘肃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07年全省煤矿关井指标和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甘煤管局发〔2007〕8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依法规范煤炭生产秩序,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一步减少小煤矿数量,提高办矿规模。通过整顿关闭,使全市小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有效减少一般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健康发展。2007年全市关闭小煤矿10户,11月中旬完成关闭任务。
二、关闭对象
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炭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煤矿,要予以关闭:
1、未依法取得有效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或以上证件不齐全,擅自从事生产的;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或经整顿验收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未参加2006年度安全程度评估评价和生产能力、通风能力、劳动定员核定及瓦斯等级鉴定的;
4、逾期未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核不予颁证的;
5、未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6、资源接近枯竭的;
7、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以及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
三、实施步骤
1、吊销证照阶段(2007年7月25日—8月10日)
(1)发布关闭公告。有关产煤县人民政府于7月底前对列入关闭的煤矿作出关闭决定,发布关闭公告,并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向拟关闭煤矿下达关闭决定书。
(2)吊销有关证照。有关县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后,由县国土资源、煤炭行业、安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分别收回有关证照,上报上级证照颁发机关吊销拟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公安机关注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储存许可证。
2、实施关闭阶段(2007年8月11日—10月31日)
(1)制定安全措施。由拟关闭煤矿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矿井关闭前的设备回收及地面设施拆除方案和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2)实施矿井关闭。在限定的期限内拟关闭煤矿企业按照批准的回收拆除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拆除井上、井下提升运输、供电、通风、通讯等设备和用于生产、生活的所有地面构筑物,并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填平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关闭工作结束后要在井口附近设置明显的关闭煤矿标志。
3、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1月1日—11月10日)
有关产煤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工作情况进行初步检查验收,并将关闭工作情况报市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将于11月中旬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产煤县煤矿关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措施
1、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煤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煤矿关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事务,指导有关县政府煤矿关闭工作。有关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关闭任务全面完成。
2、明确工作职责,实行联合执法。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关闭过程中有关问题的综合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及时依法吊(注)销决定关闭的煤矿采矿许可证,查处吊(注)销证照后的非法生产行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吊(注)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关闭期间的安全指导、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负责注销民用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储存许可证,停止供应并妥善处理剩余爆炸物品,打击关闭煤矿工作中的抗法行为,维护矿井关闭现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煤矿关闭工作中违法、违纪和渎职、失职行为进行查处;供电部门负责对关闭矿井切断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当地供电单位向非法煤矿供电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负责依法查处关闭煤矿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从统一调度指挥,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关闭工作顺利进行。
3、强化监督措施,确保安全工作。有关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向列入关闭的小煤矿派驻监督人员,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安全责任,实行专人盯守,监督关闭煤矿按照制定的设备回收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回收井上下设备和其它设施,确保实施关闭期间的安全。有关县人民政府及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巡查力度,严防在关闭过程中借回收设备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突击生产的现象,发现非法生产行为,立即责令停止回收设备,并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4、落实关闭任务,强化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和产煤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市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落实人员,明确责任,细化措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从统一调度指挥,确保全市煤矿关闭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有关产煤县人民政府是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行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煤矿关闭工作的各项措施,确保辖区内关闭煤矿任务的完成。同时,要加强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煤炭产业政策的宣传,做好拟关闭煤矿矿主的思想工作,确保实施关闭期间的社会稳定。监察部门要把煤矿关闭工作纳入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对在煤矿关闭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有违规、违纪和渎职、失职行为的有关人员,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5、开展专项督查,促进关闭工作稳步推进。市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市监察、公安、安监、国土、工商等部门定期开展对有关县政府关闭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向市政府报告工作,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各有关县政府要指定专人,在每月5日前将本县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在煤矿关闭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予以处置,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做好相关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有关产煤县煤矿安监、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及时收集关闭煤矿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矿区范围图等有关矿图,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和可能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生产的各类安全灾害情况调查登记。关闭矿井关闭前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不属于税款征收、规定收费范畴的收费,由收缴部门及时予以退还。关闭工作任务完成后,有关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把已关闭矿井的监管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乡镇(街道),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关死关实,防止反弹。
附件:1、张掖市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张掖市2007年关闭矿井名单
附件1:
张掖市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陈义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孔佐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国军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保正志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武建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周吉安市公安局副局长
秦述国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赵万德市工商局副局长
董键市经委副主任
廖道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大明市总工会副主席
刘天武市乡镇企业局副局长
孙晓明市供电公司经理
附件2:
张掖市2007年关闭矿井名单
序号
矿井名称
企业负责人
隶属关系
1
肃南县长方煤矿
张祥年
肃南县
2
肃南县铧尖垒石崖煤矿
任玉年
肃南县
3
肃南县铧尖菜籽地煤矿
于祥
肃南县
4
肃南县铧尖乡马圈沟永生煤矿
王正伦
肃南县
5
肃南县吊沟宁昌煤矿
陈寿德
肃南县
6
肃南县兆良煤矿
胡成
肃南县
7
肃南县九个泉煤矿
马文新
肃南县
8
肃南县文明煤矿
张文明
肃南县
9
山丹县李永久煤矿
李永久
山丹县
10
山丹县文智联营煤矿
张河
山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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