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西政办〔2008〕82号 |
颁布日期:2008-07-0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西政办〔2008〕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适应新时期城镇发展的需要,促进城镇和工矿区土地合理利用,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规范土地开发秩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复函》(青政办函〔2008〕92号)精神,结合海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现状及下一步发展需要,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各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标准随文下发。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和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确保土地使用税的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征管工作的衔接,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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