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文号:石政发〔2013〕39号 |
颁布日期:2013-12-1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条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空港工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条政策》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8日
石家庄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条政策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工业强市”战略部署,促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把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成我市“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建设幸福石家庄的强力引擎,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新上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项目。每年筛选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项目、产业技术研发项目和中小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根据项目贷款或投入情况,通过股权投资、财政贴息或补助形式给予扶持,同一项目贴息或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现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为提升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企业技改投资贷款发生额一年期基准利率给予财政贴息,同一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新落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和个人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符合高新技术成果落地奖励条件的,按照《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根据投资规模、新产品技术水平和效益分析,分别给予50万元至50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对企业投资实体和技术成果研究人员、引进人员的奖励。
四、对新认定研发创新机构给予财政奖励。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创新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国家和地方联合共建实验室,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财政奖励。
五、支持产学研合作和高端人才引进。进一步落实“百家院校进河北”发展战略,鼓励我市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成立联合研发机构,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对取得实际效果的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企业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从外地新引进掌握世界先进技术的技术团队和领军人才,签约五年以上并能完成规定任务和工作时限的,对引进单位给予100-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科研条件建设。领军人才在我市购买自住用房的,其上缴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可作为购房补贴全额返还本人,专项用于个人购房补贴。
六、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园中园”(示范基地)建设。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聚集区规划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园中园”,集中建设标准化工业厂房和研发办公场所,吸引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领域、技术领先型企业和项目进入园区,集聚集约发展。根据“园中园”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及贷款情况,按照贷款额给予一年期基准利率贴息,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专项用于“园中园”基础设施建设。
七、鼓励设立或引进创业投资企业。对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以注入资本金形式,给予不超过出资比例30%的资金扶持,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对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和培育。
八、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用地需求。从2014起,新增工业用地指标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园中园”和重点项目建设给予倾斜支持。市区及组团县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由市政府统一调剂用地指标,分配到各县(市)、区的工业用地指标,重点保证战略性新兴产业“园中园”项目建设。
九、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的推广应用。制定《石家庄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优先推荐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纳入国家和省市政府采购目录。列入目录内的自主创新产品,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购和使用,具有示范推广意义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优先采购。
十、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项目给予特殊政策。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市兴办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投资规模、产品技术水平、财政贡献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以上政策的落实,需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后,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具体评审程序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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